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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其彬同志在工会法律工作研讨会上的讲话

  (二○○五年三月七日)

同志们:

  在新年开春之际,我们召开工会法律工作研讨会,就是为了进一步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市委八届六次全会和全总十四届二次执委会精神,全面完成市总十一届五次全会(扩大)会议确定的2005年工会工作的各项任务。静安区总工会、杨浦区总工会、宝钢股份公司工会、浦东新区总工会、电气集团工会、普陀区桃浦镇工会等6家单位先后作了交流发言,讲得都很好。屠国明同志也通报了今年的一些重要工作,我完全同意。下面,我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法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当前工会法律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增强工会法律工作依法维权的能力讲三点意见。

  一、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新时期工会法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劳动关系是衡量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尺度。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工会承担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和崇高职责。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工会推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切入点,也是工会法律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我们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新时期工会法律工作重要性。当前,社会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益复杂。随着劳动者从“国家职工”转变为“企业职工”和“自由人”,传统的劳动就业稳定性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职工的就业危机感进一步增强;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使历史遗留问题和新产生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更使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权利和义务失衡,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常会受到侵犯。因此,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繁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亟须维护。面对当前出现的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工会法律工作要教育职工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只有不断增进生产者和经营者、劳动者和建设者的理解合作,努力实现企业和职工的互利双赢,才能达到共谋经济发展、共建和谐社会、共享改革成果、共创美好生活的目的,才能推动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工会法律工作是工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组织要从“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工会法律工作在协调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突出作用。中国工会十四大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要求,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重点。我们要围绕“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大局去思考、部署和推进工会法律工作。我们在开展工会法律工作时,要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确定工会法律工作重点。要通过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推进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机制,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和法律援助活动,为职工群众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享有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经济权益,确保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着力点,进一步明确当前工会法律工作的重点任务

  劳动关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协调、是否稳定,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协调好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工会法律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和积极推进依法治会的进程。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完善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很有必要。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强化职能,更好地为职工服务”的重要批示,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会法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当前,工会法律工作要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着力点,重点抓好以下几项机制建设。
  
  1、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目前,上海市和19个区县、96个街道、99个乡镇、94个经济开发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基本形成了市、区、街道三级网络。这种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为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企业经济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规范化的角度看,还必须加以完善。要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制度建设,定时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和办公会议。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职工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工会要与企业方、政府方共同协商和确定三方联席会议的议题,使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2、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上海工会探索和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机制已走过了十年的路程。目前全市已有77100多家企业开展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覆盖职工312多万人。我们要进一步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工会要把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建制工作作为组建工会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充实力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对转改制企业的集体协商谈判,我们要加强分类指导。我们要通过推进《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立法进程,带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展开。对无故拒绝平等协商,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将试行由市总工会下发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改正的,将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围绕劳动关系的共性问题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商协议,既促进了企业的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又维护了广大职工群众合法利益,是当前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径。目前全市已有35390多家企业签订了工资协商协议,覆盖职工118多万人。我们要与劳动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特别是在非公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另外,各级工会组织还可以就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利益保护等内容与企业签订专项集体协商协议。

  4、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工作机制。由上级工会的代表依法代理、代表下级工会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提高基层单位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解决在协商过程中工会方代表地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性问题。而建立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对指导帮助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合同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自从2002年9月上海市总工会成立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以来,目前已有13个县区、16个街道、19个乡镇建立了顾问团,参与基层协商次数达1131次,为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我们要把建立工会集体协商顾问团的工作推广到各区县、各街道乡镇。对中小企业,我们要全面推行上级工会派员作为基层企业工会正式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更好地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

  5、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机制。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劳动法》、《工会法》赋予工会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状况进行社会监督的权力,是强化工会维护职能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全市各级工会共建有4136个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13362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2004年全市19个区县总工会、38个产业(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出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5900余人次,对本地区、本系统的5000余家人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活动。健全和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机制,就要建立、健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网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完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制度。我们要通过加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的力度,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要求。

  6、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机制。当前,劳动关系日趋化复杂化,劳动争议逐渐增多,它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和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机制愈显重要。劳动争议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使劳动争议的调解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这对于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更为有利。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关系预警工作机制,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我们将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企业联合会一起,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和程序规则,进一步明确区域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调解规则以及法律地位,积极探索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的联系和衔接方式。我们要逐步在全市所有的街道、镇和有条件的集团公司全面推广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加强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强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定期轮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更富有实效。为上海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三、继续加强工会法律工作的规范性建设,进一步增强工会法律工作依法维权的能力

  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护好、引导好、发展好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就要积极推进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工会法律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增强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依法维权能力,加强规范性建设,推动工会组织依法治会的进程,积极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1、工会法律工作要进一步加强规范性建设。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机制、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职工法律援助是工会法律工作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平台和抓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中,我们要积极发挥工会法律工作的独特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各项维权机制的规范性建设,不断完善“联席会议”和“三方协调”制度,从源头上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要加强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面推广上级工会参与和指导下级工会进行平等协商、工资谈判的工作制度。要进一步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善于运用和依靠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2、工会法律工作要增强协调劳动关系能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经济关系密切联系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对工会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处理,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工会工作面临的突出任务和广大职工对工会的基本要求。《工会法》从法律上赋予了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了依法维权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律工作担负着协调劳动关系的重任,增强协调劳动关系能力是工会法律工作的当务之急。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工会法律干部队伍建设,勤于学习,注重思考,锐意创新,既要敢于维护,又要善于维护。在新的一年中,我们要加强必要的法律培训工作:一是工资协商代表的培训;二是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培训;三是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培训。希望各区县局(产业)工会认真组织并积极参加,不断提高工会法律干部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不断增强协调劳动关系能力,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3、工会法律工作要积极推动依法治会进程。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党的领导,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是说,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一切活动。根据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依法治国的方略,积极推进依法治会的进程。工会法律工作在参与工会组织的依法治会进程中,要进一步推进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建设,努力克服工会组织的行政化、机关化倾向,转变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加强调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化大力气做好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各项工作。

  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各级工会组织要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就要心系职工群众,想职工群众所想,急职工群众所急。工会法律工作要从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出发,寻找依法维权的结合点,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维权机制,强化维权手段,真正做到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对那些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旗帜鲜明地坚决依法予以斗争,以赢得广大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支持,使我们的各级工会组织成为名副其实的“职工之家”。

  同志们:一年之计在于春。会议以后,请大家依照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确定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今年工会法律工作的重点任务,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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