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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生退役后“专升本”条件放宽

  日前,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征兵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

  围绕《意见》中关于在役士兵优待补助、完善退役士兵安置、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等规定,市政府征兵办相关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记者和市民关心的相关问题。

  建立在役义务兵及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问:《意见》对完善在役士兵优待补助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建立在役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我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标准,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比例同步递增。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按照我市2倍数额发放优待金;二是提高直招士官服役补助金标准。对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且无就业单位的人员中招收的专业士官,在其规定的服役期间,由负责招收的区政府参照其入伍当年优待金标准的2倍,分年发放服役补助金。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现役的,其服役补助金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的2倍数额发放;三是健全在役士兵跟踪服务和走访慰问制度。各级各单位充分发挥“故乡指导员”的职能作用,建立《在役士兵跟踪联系卡》,组织开展在役士兵及其家庭跟踪服务和走访慰问活动。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对直招士官走访慰问。

  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动态增长机制

  问:《意见》对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建立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动态增长机制。对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义务兵,由区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助标准由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制定,并根据我市综合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对自主就业或者继续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官,从其担任士官当年起算,服现役年限每增加一年,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递增10%;二是建立健全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制度。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我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一次性给予24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助或者生活补助;三是加大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扶持力度。市、区两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扶持保障政策制度,并积极为退役士兵创业提供良好条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费补贴、青年职业见习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利息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地房租补贴、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和税收减免等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各市级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各区级部门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士兵专场招聘活动。

  进一步出台大学生参军激励政策

  问:《意见》对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有哪些规定?

  答:《意见》在固化优化近年来国家与本市出台的保留学籍、免修学分、转专业、考研加分、免试读研、选调优待、政法干警招录、专项落户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一是放宽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大学生士兵升学条件限制。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者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并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二是预留岗位定向考录(招聘)退役大学生士兵。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招录(招聘)人员时,预留一定数量的职位(岗位),定向招录(招聘)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部分特定岗位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大学毕业生;三是建立健全高校征兵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将高校征兵工作经费标准由征集任务数人均2400元,调整为人均5000元,主要用于征兵宣传、兵役登记、体检政考和工作人员额外劳务支出等。

  问:《意见》适用哪些对象?

  答:《意见》适用对象为发布之日后在役、退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问:《意见》针对健全完善依法征兵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建立健全征兵工作领导体制机制。《意见》要求,成立市、区两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政府征兵办建设;各高校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的大学生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武装部和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征兵工作联络员,建立以院系辅导员为主体的大学生征兵工作队伍;二是建立完善依法征兵制度机制。《意见》明确,把完成征兵任务、确保新兵质量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区)评比、领导干部和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未完成征兵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区)”“市级文明单位”“征兵工作先进单位”;对违反兵役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依法实施处罚。

 来源: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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