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持续深化“一业一证”改革,推动政府审批服务向“以市场主体需求为中心”转变,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浦东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在市场主体注册登记后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一业一证”改革,是指通过优化审批流程和集中审批程序,将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第三条(基本原则) 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应当坚持需求导向,再造审批管理服务流程,创新制度供给;坚持系统集成,建立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机制,落实放管结合;坚持重点突破,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助力产业发展。 第四条(浦东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深化改革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浦东新区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一业一证”改革工作,及时总结评估改革情况,调整优化改革举措。 浦东新区有关审批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接受委托,负责具体有关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批及相应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负责统一收件、制作和送达相关证书、规范协调受理服务活动等行业综合许可证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五条(试点行业的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列入“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的牵头管理部门和协同管理部门。 牵头管理部门统一协调指导该行业改革过程中的审批、监管、服务等工作,会同协同管理部门制定统一适用于该行业的综合许可细则,形成一个办事指南、一张告知单、一张申请表、一套审批标准、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统筹建立行业综合监管制度。 第六条(综合许可证的办理机制) 浦东新区应当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开设“一业一证”线上专栏和线下专窗,为申请人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提供便利。 申请人可以通过“一网通办”查询“一业一证”改革行业及其许可条件,获取集成该行业全部准入条件的告知单和申请表。 行政审批局统一收件后,由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并由行政审批局统一向申请人送达行业综合许可证等文书。 第七条(行业综合监管) 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浦东新区应当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协同管理部门制定事中事后监管细则,通过开展“双告知、双反馈、双跟踪、双随机、双评估、双公示”工作,强化部门协同和联合奖惩,实行动态监管、风险监管、信用监管、分类监管,形成覆盖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的综合监管机制。 第八条(综合许可单轨制改革) 行业综合许可证是“一业一证”改革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的效力集成,是确认市场主体已经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并据以获得行业准营资格的证明。 本市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对行业综合许可证的效力予以认可,对有关行业准入涉及的单项许可不再单独受理、发证;在相关管理服务活动中,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单项许可证书。 第九条(综合许可证相关管理制度) 浦东新区建立行业综合许可证统一许可期限制度。单项许可设定了有效期的,整合为行业综合许可证后,可以取消或者延长其许可有效期。具体目录由浦东新区向社会公布。 市场主体填报年报公示信息时一并填报行业经营有关信息。行业管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市场主体填报信息进行查证核实。 行业综合许可证所载明的单项行政许可发生变更或者失效,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同步变更或者删除该行业综合许可证上加载的相应行政许可信息。 行业综合许可证的内容以通过二维码等形式加载的行政许可信息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深化告知承诺制改革) 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意识形态安全、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外,对行业综合许可证涉及的场所、设备、人员、资金、管理制度等审批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允许申请人以告知承诺书替代证明符合相关审批条件的材料。支持浦东新区探索实行基于行业综合许可的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 第十一条(“一业一证”改革清单管理制度) 浦东新区应当建立“一业一证”改革清单管理制度,结合浦东高水平改革开放实际,编制“一业一证”改革行业清单;针对综合许可单轨制改革、取消或者延长许可有效期、实行市场准营承诺即入制等改革举措,编制改革举措清单。 “一业一证”改革行业清单以及改革举措清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共享) 本市建立与“一业一证”改革相适应的政务信息共享机制。对纳入“一业一证”改革的行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市场主体的许可、年报、处罚、信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及时、准确共享至浦东新区有关部门,不得要求市场主体重复填报。 涉及“一业一证”改革的市级相关部门,应当优化完善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及时与浦东新区“一业一证”申办系统对接,建立数据交换机制,确保“一业一证”改革的深化实施。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支持)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浦东新区深化“一业一证”改革的支持,积极帮助浦东新区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典型做法和经验。 第十四条(相关争议解决) “一业一证”改革不改变试点行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法律关系。对行业综合许可证所涉具体行政许可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以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 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局应当建立复议诉讼咨询服务机制,在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时将具体实施相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和相应救济方式通过智能指引系统告知市场主体。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