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食品安全,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发生,确保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现将有关食品安全要求告知如下:
一、食堂由外单位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单位应依法持有本市《工商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与要求,自觉开展食品安全自身管理,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并立即进行整改。
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并切实执行。按照《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工作指南》要求,严格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记录、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措施。
四、绝不采购、经营、使用过期及劣质食品、病死畜禽及其制品、调味品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及相关产品;按照《餐饮服务单位食用油使用指南》要求,不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落实餐具洗清、消毒措施,不使用不合格餐具;绝不使用回收食品及食品原料。
五、按照《上海市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使用指南》要求,严格落实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规定,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采购和使用行为,不以制假、伪造、掩盖食品腐败变质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不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采购使用亚硝酸盐。以不含铝添加剂替代明矾等含铝膨松剂。
六、必须严格控制加工时膳食的中心温度和加工时间,做到烧熟煮透。
七、在加工区域设置、从业人员操作、工用具及容器使用、食品存放等环节要坚决杜绝生熟交叉污染的现象。特别是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必须做到分开使用、分开存放,并有标记。
八、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储存时要保证冷库、冰箱、加热保温等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九、要严格落实生产加工区域、工用具及容器的各项消毒措施,保证热力消毒温度和时间、化学消毒浓度和时间符合规定。
十、食堂应当做到“以需定量”,严格控制食用时间,不供应隔餐食品。
十一、禁止企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工地食堂供应生拌菜、生食水产品以及国家和本市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对存在风险的食品,要严格控制加工工艺,确保食用安全。如:刀豆、扁豆要“先过水,再煸炒”,达到充分加热,烧熟煮透;鲐鱼等“青皮红肉鱼”,加工前要仔细检查新鲜程度,不新鲜的不得加工食用。
十一、食堂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并建立健康状况晨检制度。
十二、违反《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特此告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二○一三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