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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认定工作程序

  自2010年1月起,对符合相关文件精神,申报办理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或专加“养老金”的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认定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办事项目

  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认定。

  ◆办理机构

  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区县局(产业)工会、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

  ◆办事依据

  1、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本市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试行意见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劳保业发[1999]23号);

  2、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7]8号);

  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6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7] 37号);

  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企业2007年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8] 7号);

  5、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9年对本市企业退休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专加”养老金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9号)。

  ◆申请程序

  1、申请单位或个人登录上海市总工会网站www.shzgh.org公告栏下载《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附件1),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发送至以下电子信箱zhangxiam@shzgh.org。

  2、有上级主管单位〔指区县局(产业)工会〕的申请人,由本单位将相关书面材料(《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登记表》、荣誉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省部级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决定等)报区县局(产业)工会审核盖章,并邮寄至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无上级主管单位〔指区县局(产业)工会〕的申请人,由本单位将相关书面材料报单位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总工会审核盖章,并邮寄至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无单位的申请人,由本人将相关书面材料报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总工会审核盖章,并邮寄至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地址:中山东一路14号,邮编:200002

  注:《劳模认定》

  3、相关书面材料经审核查验后,符合条件的,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按规定出具由市评模办认定的《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证明》,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证明》等材料反馈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4、单位或个人持《上海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证明》等书面材料到区县社保中心办理相关申领手续。

     上海市总工会经济工作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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