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劳保业发(1999)23号
各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劳动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摘录:
(三)关于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津贴的问题。
1.1998年底以前被评为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和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二、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以下简称“英雄、模范”)且已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原按规定标准按月享受的荣誉津贴纳人本人月养老金。
2.1998年底以前被评为英雄、模范,1999年1月11日以后办理离退休手续且仍保持其荣誉的,离退休时按本市规定计发养老金和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后,可再按下列规定标准分别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中央军委、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以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中央各部和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获得三次以上(含三次)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可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5000元。
(2)获得二次中央各部、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获得二次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可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2000元。
(3)获得一次中央各部、省(市)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获得一次军以上单位授予的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可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8000元。
3.1999年及以后被评为英雄、模范者,在职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后不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和荣誉津贴。原《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沪工[95]总经第115号)同时停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