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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工会兴办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增加的管理;固定资产的处置;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会存量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各级工会应设立资产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人员,对本级及下属的工会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实行事业核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企业核算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七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事业单位的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等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和缴纳的有关税金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赞助、奖励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金额,加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计价,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日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九)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设备价款,加上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十)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九条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增加

  第十条固定资产增加主要是指购置、建造、改良、受赠、盘盈、调拨和划转等活动所引起的固定资产数量和价值量的增加。

  第十一条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及时组织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还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并建立技术档案。验收合格后,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二条接受捐赠、赞助、奖励或无偿调入或盘盈等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根据固定资产交接清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十三条各企事业单位购建固定资产应根据本单位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购建计划,并按年度批准预算执行,分清资金支出渠道,分别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对于购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及固定资产设备应按照各级工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各级工会企事业单位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变更或注销的行为,包括调出、变卖、投资、毁损、报废、盘亏,单位撤销等固定资产的减少。

  第十六条对于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年限确定,对专用的仪器、器械等,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对于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后,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对于工会企事业单位撤销时,经清理后的全部固定资产和未处置的固定资产要全部移交到单位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工会企事业单位内部合并时,其固定资产应全部并入新的单位;工会企事业单位分立时,其固定资产原则上按照职工人数分配。

  第十九条对于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主管工会外,一律缴本单位财务,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核销的审批程序:

  1、各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损审批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作出鉴定,财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或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

  2、各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同意的《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损审批表》的相关内容,向单位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提交“关于固定资产核销的申请报告”,并填写《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及《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销申报明细表》,报单位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进行审核。

  3、各企事业单位主管工会或上一级工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下一级工会递交的有关材料,对该单位申报核销的固定资产进行认真的审核、实地清点,提出审核意见,并根据固定资产审核情况对固定资产的核销进行批复。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

  (一)区县局(产业)工会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其所属的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销进行审批。对于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核销,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资产管理机构审批;对于单位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不动产)的大型固定资产核销,经区县局(产业)工会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须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于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核销,经区县局(产业)工会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后须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市总直管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

  1、海鸥控股(集团)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销进行审批。对于单位价值(或一批)在1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核销,由集团负责审批;对于单位价值(或一批)在1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核销,经海鸥控股(集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对于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核销,经海鸥控股(集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须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2、市总其他直管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核销,经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各企事业单位只有接到单位主管工会或上级工会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后,才能办理固定资产的注销和财产的变卖手续。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四条各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政府和行政拨给工会的固定资产,产权已界定为工会的,按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由工会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和非工会资产一律登记固定资产备查簿。
  第二十五条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各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既要分工,又要合作,共同努力管好资产。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合署办公的,应指定不同人员分别代表财务部门和资产部门行使职能。

  财务部门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进行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量核算。

  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账科目下,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原价。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每项固定资产的类别、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载明该固定资产的编号、类别、品名、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性能、用途、使用单位、保管责任人、开始使用日期、原价、预计使用年限、折旧率、维护和更新改造记录等。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份,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保管,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管理,交回固定资产的同时将卡片交回。同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
  第二十七条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领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领用手续。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各企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应每半年核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工会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批单,按管理权限核准后,调整固定资产账面。年终编制《工会固定资产年度增减变动统计表》,报主管工会和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九条实行事业核算的单位应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修购基金,用于维修、更新、购置固定资产。实行企业核算单位应当根据企业财务制度,实行固定资产折旧制度。

  第三十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主管部门会同级财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维修保养制度,加强固定资产保养和维修工作,做到维护保养与定期检测检修相结合。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使用单位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维护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制度。

  第六章工会存量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合理调配、盘活;对于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在不影响单位正常业务开展和资产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包括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

  第三十三条对于区县局(产业)工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的固定资产,时间在十年以下或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下,由区县局(产业)工会自行规定审批权限。十年以上或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经区县局(产业)工会审核后,须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如需由全国总工会审批的,市总工会按有关规定向全国总工会报批。

  第三十四条对于市总直管企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的固定资产,均须由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其中,出租房屋要严格审查承租方的经营范围和相关诚信信息,规范签定租赁合同,原则上是一年一签;超过一年不足三年的,必须在签约前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超过三年的,必须在签约前报上海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第七章工会不动产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工会不动产是指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以及依法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及土地。

  第三十六条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依法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做到三证齐全。

  1、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应及时摸清本单位不动产的底数。

  2、对于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及新购建的不动产,要及时到当地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3、各级工会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基础上,填写《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申请表》,向市总工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市总工会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申请表》、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核发《中华全国总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七条要建立建全工会不动产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在不动产发生增减变化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实现产权的动态管理。工会不动产的处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和材料,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细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凡不认真履行工会资产监督管理职责,造成工会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本细则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上海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

  一、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报损审批表

  二、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销申报审批表

  三、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销申报明细表

  四、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销审批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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