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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和《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产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规范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制度管理,理顺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关系,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根据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有关产权管理政策法规,并结合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以工会组织为主体兴办的工会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产权转让等相关产权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市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工作。上海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本市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的最终审批机构。

  第四条工会产权管理应遵循依法确认、尊重历史、规范运作、有利监督和全国总工会拥有终极所有权的原则。

  第五条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主要分为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第二章产权界定

  第六条产权界定系指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力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七条上海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的界定:

  (一)各级工会组织以货币、实物等形式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为工会所有;

  (二)政府拨付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专项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和收益,以及社会各界对工会企事业单位捐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工会资产;

  (三)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财税部门对工会企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包括税前还贷、以税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为工会所有;

  (四)工会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按投资比例所占有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工会资产;

  (五)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工会企业以分得利润按照双方协议向企业再投资或者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所形成的资产为工会资产;

  (六)依法界定为工会资产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工会企事业单位中未办理工会资产产权登记,或者占用的资产权属不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产权界定: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工会股权比例变动;

  (五)产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

  (七)其他需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第九条产权界定的一般程序

  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界定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会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要求,清查资产,核实有关账目和原始凭证,认真摸清企事业单位资产形成的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产权界定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进行界定、评估和查证。

  (二)将清理、界定结果和审计评估等有关材料报主管工会审批或审核。市总工会直管企事业单位直接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区县局(产业)工会所属工会企事业单位报区县局(产业)工会资产管理机构审核。

  (三)区县局(产业)工会审核同意后,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出具确认报告,并统一进行产权登记。

  (四)工会企事业单位根据确认报告,经主管财务部门核准,调整会计账目。

  (五)若在产权界定过程中发生产权纠纷事由不能解决的,可按仲裁规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十条区县局(产业)工会资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工会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并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除负责组织实施市总工会直管工会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外,负责办理全市工会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核发手续。

  第十一条产权登记应根据全总制定颁发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的格式、内容进行填写,分级管理、逐级审核。

  第十二条工会企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

  (一)占有产权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是:

  1、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

  2、单位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3、土地占有面积、房屋建筑物面积;

  4、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经营性资产总额;

  5、工会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变动产权登记。发生下列变动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1、房屋、土地发生增减变动的;

  2、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的;

  3、其他情形需登记的。

  (三)注销产权登记。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1、单位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的;

  2、单位改制转让全部工会产权的;

  3、单位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

  4、其他情形需注销的。

  第十三条产权登记程序:

  (一)企事业单位申领或换领《产权登记证》,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工会提交《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申请表》、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和资料。

  (二)主管工会对企事业单位相关产权登记申报文件资料予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审核内容包括:

  1、企事业单位填报的产权登记表内容是否真实可靠;

  2、企事业单位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工会企事业单位主管工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后,经审核做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对不予登记的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四)办理有关《产权登记证》事宜。依据审定的设立情况予以核发;依据审定的变动情况予以换发;依据审定的注销情况予以收回。

  第十四条产权登记管理:

  (一)全国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产权登记证》。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或出售全总制定颁发的《产权登记证》,若有遗失或毁坏的,应向原核发《产权登记证》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补发。

  (三)申办产权登记时,应当将所提交的文件资料整理成卷,附加目录清单,纸张的尺寸规格为A4大小。工会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工会产权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四)各级工会资产管理机构、工会企事业单位应当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建立产权登记档案。

  第四章产权转让

  第十五条产权转让是指有偿出让或受让工会产权的行为。

  产权转让主体必须是对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直接拥有出资权的工会。被转让的工会企事业单位本身不得作为产权转让的主体。(事业单位需改制成企业后方可被转让)

  工会产权的受让主体需是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产权转让范围:

  (一)工会资产在发生下列变动时,应当在各级工会资产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1、企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转让(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2、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

  3、兼并企业的产权变更;

  4、抵押或担保引起的资产变更;

  5、按规定需要办理的其他产权转让行为。

  (二)以下工会资产禁止转让:

  1、全总禁止转让的工会企事业单位;

  2、产权关系不清,尚未界定的;

  3、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转让的;

  4、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不能转让的其他工会产权。

  第十七条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一)工会企业产权转让采取逐级上报审批程序。工会企业向主管工会申请转让,获批后进行资产审计和评估,然后主管工会逐级上报到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主管工会决定或批准工会企业产权转让行为,需审查下列主要书面文件:

  1、转让工会企业产权的申请报告;

  2、转让工会企业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3、工会企业产权转让方案;

  4、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5、批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上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时,还应增加审计和评估报告。

  (四)转让工会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五)工会企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工会企业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产权转让的实施要求:

  (一)转让方应当做好工会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将书面决议情况在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由转让方受理职工对决议的意见。

  (二)工会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持有产权的主管工会应当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和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工会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工会企业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产权转让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工会企业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市场机构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六)在征集受让方时,工会企业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七)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按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八)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工会企业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工会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九)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工会企业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报主管工会审议,并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十)工会企业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同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一)转让工会企业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十二)工会企业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工会企业产权取得净收益,应按照工会财务管理要求,纳入主管工会财务帐户。

  第五章产权保护与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二十条各级工会以及工会企事业单位有责任、有义务保护好工会资产。工会企事业单位要在摸清家底,理清资产的基础上,加强产权管理意识,规范产权登记、变更、界定手续。在工会资产受到侵害时,工会企事业单位应上报主管工会,必要时逐级上报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十一条建立分级管理、层层把关的监督制约机制,依法保护工会资产的维权机制和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上下协调、精干高效的组织体系。加强相关产权管理法规、条例的学习,培养工会自己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纠纷调处等方面的人才,依法保护工会资产。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发生工会资产产权纠纷时,应当由主管工会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纠纷调处,进行产权界定申请或依司法、仲裁程序处理。

  第二十三条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工会企事业单位,拒不执行或者阻挠妨碍产权界定工作,使产权界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由产权界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工会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违反产权交易规定,或有故意隐瞒欺骗以及不正当手段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对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由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业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受让方应当依法赔偿转让方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社会中介机构对工会资产界定、转让等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工会企事业单位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产权管理的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批准或在审批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造成工会资产流失的,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上海市总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上海工会企业资产产权转让审批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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