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沪委[1999]8号《中共上海市委转发市总工会党组(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下称8号文)第五条对企业职工下岗分流必须经过民主程序要求的实施,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项工作,特作如下解释。 8号文规定:“企业的兼并、出租、破产、拍卖,企业的用工、裁员、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及企业的收入分配、住房分配、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事项要向职代会报告;职代会要对报告的事项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企业的裁员、收入分配、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依法作出决定。”对此应当作如下理解: 其一,“下岗分流”属于“职工切身利益”事项中一项重要内容,职代会必须依法作出决定。 其二,裁员和下岗是同一范畴的问题。裁员和下岗都是涉及职工劳动权利的问题,裁员对象是同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下岗对象则是在保持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的岗位变更,裁员对职工在严重程度上高于下岗。职代会对严重程度高的裁员有决定性权力,对稍次的下岗分流就更拥有决定性权力。下岗分流同裁员往往联系在一起,或因裁员需要下岗分流作准备,或通过下岗分流压缩冗员,调整布局,精干主体,本来不能分割,职代会可以在操作上分步处理,但必须加大维护职工权益的力度。 其三,总工会对此有过明确的意见。江泽民同志曾强调指出:“在开展企业的各项工作中,职工群众的民主管理只能加强,不能有任何的削弱。越是涉及企业改革、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越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认真和充分听取广大职工的意见,真正做到群策群力,共同把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效益搞上去。”这是总工会党组起草文件的基本点。在8号文下发前的1998年12月,上海市总工会曾专门下发过《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了职工下岗分流和再就业方案必须通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的民主程序。这就清楚地说明,市总工会在起草市委转发的《关于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若干意见》文本时,行文已经包含了前文的要点。 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在贯彻8号文时应按照此精神进行指导,并及时了解和研究贯彻情况。
上海市总工会 二○○○年三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