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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关于工会参与企业经济性裁员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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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各级工会务必对此高度关注,积极主动地同行政进行协商,并通过有效的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现就工会参与经济性裁员工作相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企业工会对企业发生经济性裁员事项要先期介入。企业发生经济性裁员事项有一个矛盾积累的过程,工会参与经济性裁员工作要做到未雨绸缪,要在企业开始出现经济效益滑坡,市场疲软,开工不足等情况时,就予以密切关注,先期介入,对经济性裁员有思想准备,并积极进行调查研究,听取职工的意见建议,向企业提出对策措施。
  二、对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前所必须采取的“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收入”等一系列措施,企业工会均应参与意见,职代会就相关事项行使职权。
  三、企业正式向工会提出经济性裁员的协商意向后,工会应当召集协商代表、职代会相关专门小组成员、职代会联席会议成员等,就协商所涉及相关事项,确定职工方的主张和意见。
  参加经济性裁员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系指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的集体协商代表,不得随意指定。
  四、参加经济性裁员协商的任务主要是:对企业行政提出经济性裁员的理由分析和审议;对职工的安置、安抚政策措施及其他相关事项交换意见,提出质疑,协商需要改进的政策措施。
  五、在取得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召开职代会。职代会应注意对以下内容的审议:(1)企业按规定采取停止招工,清退各类外聘人员,停止加班加点,降低工资(包括外地劳动力)等措施的合理性、必要性;(2)采取上述措施后的半年内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原因和理由,包括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的标准;(3)裁员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4)关于裁员的安置、经济性补偿政策措施等。
  六、依法行使职代会职权,企业工会向职代会作协商情况的报告;职代会对企业裁员方案和协商达成的协议文本行使表决权,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职代会根据表决结果形成书面决议。决议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应到会代表人数、实到会代表人数、投票结果等内容。
  如发生裁员方案未被职代会通过的情况时,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与职工代表沟通、对话,了解职工的想法和疑点,再作针对性的协商,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或补充,并提请职代会再次审议,直至通过后实施。
  七、工会和职代会要对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1)受政策保护的员工是否得到保护;(2)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是否得到落实;(3)被裁减人员重新就业时应由本企业出具的有关手续是否及时办妥;(4)企业新招用人员时,是否优先录用本企业被裁减人员;(5)接受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职工投诉;(6)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监督检查情况应向职代会报告,对实施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对实施中的不当做法应向有关方面及上级工会反映,以便及时纠正。
  八、企业尚未建立职代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规定,裁员方案应当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九、企业工会接到企业准备经济性裁员通知后,应及时向上级工会通报。上级工会应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经济性裁员的进程情况,并指导和协调处理裁员过程中所发生的矛盾、问题。
  十、本意见由上海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总工会
  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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