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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年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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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鉴依法协调劳动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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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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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职工劳动安全、女职工保护、集体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签订等专项检查,尤其自7月1日起至9月15日与市劳动监察总队在全市范围内对劳动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是全年监督的一项重点战役。检查前,市劳动监察总队和上海市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解放日报、劳动报上头版进行公告,7月16日联合举办“劳动合同政策法规大型宣传咨询活动”,有近千人前往咨询举报,在市民中产生较大影响。全市共接到群众举报13000余件,依法受理近5000件;全市共检查用人单位7
893户,通过执法,直接追缴社会保险费6000多万元,补签劳动合同1万多人,补办录用手续7000人;查实违规使用外地劳动力近2万人,追缴外地劳动力管理金、管理费2815.6万元。此次劳动合同专项大检查声势大、参加人数多、持续时间长、检查范围广,重点突出,以点带面,产生了较大的辐射效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000年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还根据领导的批示和职工反映的问题进行重点案例的监督。2000年11月2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办公室接到职工举报:外方控股的合资企业——上海通惠一开利空调设备公司的大门口贴出了一张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的下方还贴着从公司人事档案中取出的被处理三名员工的照片。事情发生后,受处罚员工觉得面对公司一千多同事,照片贴出来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情绪十分激烈。公司工会主席听到员工的反映,立即向上级工会报告。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认为,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职工的人格尊严。11月6日,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派员到公司调查。通过调阅公司的考勤单、工资单等,还发现公司存在严重超时加班等违法问题。针对上述情况,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把公司的行为在新闻媒体连续曝光,要求公司立即将员工的照片取下,对加班问题限期一个月整改。11月9日,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向当事人表示歉意。10日,公司总经理公布致公司工会的公开信,并表示将调整工作制度,使加班时间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然而,事隔不久,公司总经理在与职工谈话时又有侮辱员工的言论。公司总经理的言行激起了企业职工的强烈不满,为此,集团公司工会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领导紧急约见公司上级外方管理层。经过谈判,外方同意撤换公司总经理,并在公司开展集体谈判,解决劳资双方的争议。在一个月期限满了之后,公司已经就超时加班问题按要求向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上报了整改报告。2000年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市总主要在以下方面加强了工作力度:(1)各级工会加强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工会组织注重选派懂法律的工会干部充实劳动法律监督队伍,少数没有建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区县局工会也尽快建立、健全了监督组织网络。(2)继续加大监督力度,取得社会各方支持。继续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的联合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和协作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监察、监督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9月25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召开会议,就进一步加强政府劳动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双方一致认为:①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与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和方式的互补性。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的劳动监察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经济从中小企业退出,大量非公经济、大量无主管部门企业建立,由于管理方式的不适应,劳动力市场还很不规范,仅靠劳动监察部门以查代管、以罚代管已经力不从心。而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应予以协助,这是劳动法、工会法赋予工会的权利。工会组织依法开展的劳动法律监督是一种有组织的群众监督,工会与广大职工群众比较贴近,社会触角深,又有健全的组织网络,这是工会的一个优势。切实加强政府劳动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工作配合,优势互补,必将大大增强对劳动法贯彻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劳动法在上海市的贯彻实施必将产生极大的促进作用。②要进一步配合,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利用现有的舆论阵地如《劳动报》、《劳动保障报》,开辟一些专栏和窗口,如“案例探讨”、“劳工信箱”等,经常性地报道劳动监察与监督工作,对查处的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案例要曝光。③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以劳动保障、工会为主,组织企业家协会、个协私企协会参与,建立一套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例会,通报情.况,争取配合支持。④要将专项监察和日常监督结合。劳动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都应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分析有关信息,并互相交流通报,特别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事件要及时通报;双方应就劳动法律监察、监督中的问题进行讨论,研究制定相应对策,确定一定时期相互配合的工作内容,从而把日常沟通和定期研讨结合起来。⑤要建立情况通报和协作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劳动监机构可以邀请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有关执法活动予以协助,提供有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情况,工会应给予大力支持。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中,针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整改期限已到,用人单位拒不整改又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工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机构递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罚建议书》,劳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同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⑥要建立特邀劳动保障监督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委员聘任制度。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在同级工会聘任一批特邀劳动保障监督员,参加劳动监察部门部分监察工作。区县局(产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同级劳动监察部门领导担任委员。⑦要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办案制度。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可以根据职工的投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也可以联合就特定内容进行重点或专项监督检查,每年至少一次联合检查,把行政监督和群众监督有机地结合,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营造良好的劳动法执法环境。(廖明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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