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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职工
医疗费清欠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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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OO一年一月十日)
  沪府办发[200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从2001年1月1日起,本市已正式实施《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保办法》)。《医保办法》的实施,从制度上解决了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的问题,但医保改革前企业拖欠职工医疗费的问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之一。为保证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实施,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本市职工医疗费清欠工作(以下简称清欠)作如下通知:
  一、清欠对象
  清欠对象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和集体企业中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清欠范围
  清欠范围为2001年1月1日以前,应由单位负担的基本医疗费用。
  三、清欠工作要求
  各级部门领导必须保证做到两个到位:
  1.清欠责任到位。各企业、各单位是清欠医疗费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要列出清欠工作计划,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解决。凡拖欠职工医疗费的单位,其非生产性资金要优先用于清欠医疗费。在未完成清欠计划进度前,企业不得安排领导干部出国,不得购买汽车、住房,不得安排非生产性的消费支出。上级主管部门要进行监督,并将清欠工作与企业领导干部的奖惩挂钩。经审查,确有困难的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帮助调剂解决,其中,市属企业由上级控股(集团)公司以及主管委办局帮助解决;区属企业由区县主管部门和政府帮助解决;无主管部门的特殊困难企业,由同级政府指定部门组织筹措资金帮助解决。
  2.清欠进度到位。整个医疗费清欠工作,各单位应积极努力尽早尽快完成。2001年底前必须完成清欠总量的60%,其余必须在2002年底前完成。凡有条件的企业应力争在今年春节前或年内完成;确实有困难的企业,今年春节前应先完成清欠总量的20%。在支付医疗欠费时要先群众后干部,先照顾困难职工后一般职工,切实做好清欠医疗费工作。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层层落实,确保清欠职工医疗费工作如期完成。主题词:卫生医疗费用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8年6月7日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主题词:法制规划工程办法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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