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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的任职名单以2002年12月底为准。 2.上述人员职务以市总工会批复为准。
(市总工会组织部)
·政策选登·
上海市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2002年8月15日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2]36号),规定从2002年7月1日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每人每月4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35元。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企业应另行支付; 一、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 三、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住房补贴。 另根据2002年8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5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所在企业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分为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月最低工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适用于小时最低工资。最低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支付。最低工资的计算:实行计件或者提成工资形式的,职工的月实际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月最低工资;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因个人原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的正常劳动不满一个月的,其月最低工资按照实际提供的劳动时间进行折算;形成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享受法定的休假日和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按有关规定经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裁定而关闭、整顿或者进入破产程序的,不适用本规定。职工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有关病假、事假的规定执行。对支付最低工资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