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与市劳动部门联合加强劳动争议调解试点工作】7月,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局联合发文,针对近年来劳动争议逐年增长,而企业调解委员会难以承担调解职责,大量争议涌入仲裁、诉讼程序,不利于劳动关系和谐发展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落实调解为主解决争议的原则,探索发挥企业上级公司和街道(镇)在解决劳动争议中的作用,确定在轻工系统的梅林正广和集团公司、宝钢系统的上钢五厂等10家企业的上级公司和徐汇区漕河泾街道、杨浦区四平路街道等10个街道(镇)进行劳动争议调解试点工作。其中10个公司级调解委员会依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对企业调解机构的法定条款,设立调解委员会,负责对下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而10个街道(镇)一级调解机构则作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的调解工作人员,按仲裁委员会的规则受理并负责调解劳动争议。据对试点单位近3个月调解工作的初步统计,共接待咨询900余人次,参与调解85件劳动争议。
(周向琳)
【浦东新区总工会建立重大劳动争议纠纷报告制度】一是确定报告内容。明确因各类劳动纠纷引起停工、怠工、罢工及1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或酝酿停工、怠工、罢工及1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用人单位拖欠、克扣职工工资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欠缴、不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就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涉及金额50万元以上,或涉及职工5人以上的等10种情况为必须报告的内容。二是明确报告的责任人。基层工会主席为“第一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内,负责向其上级工会报告;如尚未组建工会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小区、村区联合工会或开发区工会联合会工会主席承担第一责任人,向其上级工会报告。各级工会的工会主席为“逐级责任人”,负责将本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劳动争议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三是规定报告的时限和程序。凡发生报告内容中情况特别重大的,第一责任人和逐级责任人都必须在第一时间内用最快的方式向上级工会报告;一般情况下,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可能引发重大劳动争议的情况发生后的24小时内,或重大劳动争议发生后的1小时内报告;逐级责任人应当在收到有关重大劳动争议的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如果重大劳动争议在报告时限内已经解决的,有关报告责任人必须在争议解决后48小时内报告。四是加强对报告人的保护。明确各级工会未经报告人同意,不得擅自公开信息来源渠道;各级工会对其上一级工会的报告中,不涉及报告人的姓名等资料;报告责任人根据本意见上报的情况,不因其不准确或未发生重大劳动争议而承担报告失实责任。五是建立不报告的责任追究制。因有关报告责任人未在报告时限内及时报告,造成重大劳动争议激化,或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报告责任人对必报事项不报的,视造成的结果和影响程度,给予所在单位工会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或其他处分。由于报告责任人不履行职责,造成职工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的,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由同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追究其不作为的责任,给予责令改正、罢免、赔偿等处分。
(李灿)
【浦东新区劳动纠纷协调处理重心下移】为了及时防止和化解劳动纠纷,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处理在萌芽状态,区总工会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梅园、潍坊、洋泾、塘桥四个街道和金桥镇试点设立了劳动纠纷调解办公室,开展劳动纠纷调解工作。该办公室由街镇劳动服务所和社区、镇工会工作站共同派员组成,隶属于街镇劳动关系三方协调委员会。新区劳动保障局关系处和新区总工会法律维权部对其进行业务指导。自8月运作以来,5个街镇的劳动纠纷调解办公室共受理劳动纠纷27件,涉及44人,金额1.92万元,结案率为96%。
(李灿)
【徐汇区总工会全面建立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庭】徐汇区总工会积极探索地区劳动争议调解新机制,主动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手,依托社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全区13个街道(镇)建立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庭。1.抓好业务培训。13个社区的110名三方协商代表接受了劳动法律法规及调解实务的培训,成为劳动争议调解员并持证上岗。2.多方参与调解。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庭在兼职仲裁员的主持下,发挥协商代表的作用,对劳动争议双方进行劝说、调解,使劳动争议及时、有效地化解在社区。3.加强监督。各社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委员会根据地区劳动争议中反映的情况,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对不签订劳动合同、不发加班工资、不交纳社会保险金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年内,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庭共办案100余起,以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51起,起到了加大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缓解劳动争议的良好效应。
(虞蔚)
【虹口区总工会建立沟通制度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虹口区总工会建立了与劳动部门、体改办的情况沟通制度,积极参与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集体争议参与面达100%。2002年,参与区疑难仲裁案11起,其中个案4起,职工胜诉3起,集体争议案7起,职工胜诉4.5起,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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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帮助职工解决法律纠纷(王铮摄)
【铁路局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上新台阶】全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做到体系网络化、办案规范化、活动经济化,形成了稳定劳动关系的激励机制。1.及时调整充实局、分局、基层单位三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2.修改了1996年下发的《关于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和《上海铁路局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3.上半年举办了一期有57名劳动争议调解员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参加的培训班,颁发了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的“两员”上岗证;4.出台了《上海铁路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考核办法》,对各级劳调组织的规范活动、基础工作、办案程序、组织建设等方面,量化指标,用计分方式进行考核。
(陆文桃)
【机场集团公司工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于7月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企业、工会、职工代表三方组成。企业及工会方成员实行推举、替补制,成员调离原单位(部门)原岗位时,由接替原单位(部门)原岗位的人员替补或由集团公司行政、工会重新推举;职工代表实行换届选举制,届期与机场集团公司职代会同步,届内成员调离机场,由职代会进行补选。机场集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本单位内部劳动争议,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原则,坚持“预防为主、防调结合”;积极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帮助企业经营管理者提高劳动法律意识,依法进行企业劳动管理;教育职工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条例》经职工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于7月下发试行。
(郑培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