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总工会不断发展工会疗休养事业】(1)始终坚持为企业和职工服务的方向,始终坚持以社会效益第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一致的宗旨,根据《劳动法》和《上海市工会条例》有关规定,积极向政府有关方面呼吁重视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脱岗休养,积极推动将职工疗休养权益具体要求写入集体合同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动多种形式和方法组织职工疗休养。(2)针对重点对象,关心特困企业有毒有害岗位职工,建立和完善疗休养工作的补贴援助机制。各级工会对效益好而未安排有毒有害岗位职工脱岗疗养的单位,加强监督力度,督促企业领导合理安排生产,认真落实职工疗休养措施,通过多渠道、多途径筹措资金,重点落实困难企业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疗休养。(3)完善硬件设施,帮助院所增加投入改造,各级推动工会疗休养院所市场化运作机制。为了满足不同层次的职工疗休养需要,各级工会疗休养院所采取综合经营引进资金等一系列措施,加快疗休养院所的更新改建和配套建设,并根据市场特点,加强院所内部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和服务质量,使工会疗休养工作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4)狠抓规范服务,健全基础工作突出特色,建立和完善以人为本的企业化管理机制。为使工会的疗休养工作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级工会在管理思想上树立“以人为本”的经营理念,通过挖掘民族风情、休闲情趣、传统教育、文化艺术、养身保健、市政景观等特色服务吸引更多的职工参加疗休养。据统计,各级工会组织职工疗休养人数13.9万人,其中劳动模范1.1万人,有毒有害岗位1.5万人。
(陈培红)
【上海工会疗休养院所网上开通】上海工会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的成果,实现工会疗休养院所与现代网络技术的结合,将网络优势转化为信息优势,把集职工休养、度假、康复、保健于一体的职工疗休养综合服务基地,通过上海工会网络和东方网的宣传阵地吸引更多的企业及职工前往工会疗休养院所休养、度假。这些分布在浙江、江苏、安徽及上海郊县等地的职工疗休养院所每年可接待40—50万人次的职工疗休养,可满足不同层次的职工休养、度假的需要,是广大职工休养、度假的理想场所。
(陈培红)
【松江区总工会把职工疗休养工作落到实处】一是认真宣传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监督力度。区总工会认真落实《劳动法》、《上海市工会条例》及《关于加强上海市职工疗休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宣传落实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重要意义,特别是督促企业落实有毒有害岗位的脱岗疗养。二是实行目标管理考核,落实全年计划。连续几年将疗休养工作纳入工会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促进下级工会层层落实疗休养计划,要求合资企业落实职工疗休养人数在职工人数的40%以上,重点抓有毒有害岗位职工的脱岗疗养。年内有毒有害岗位职工体检疗养达500多人。三是坚持一个宗旨:即坚持为职工服务,为促进生产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的宗旨。把握两个原则:一是做到价格合理、质量优等、信誉第一;二是精心安排、灵活多样,树立为企业着想,为职工着想的原则。做到三个到位:标准到位、质量到位、疗休养全过程服务到位。
(程如霞)
【长江轮船公司工会高度重视职工疗休养工作】长江轮船公司工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通过职代会把职工疗休养工作作为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项实事来落实。做到(1)领导重视,经费到位。2002年长航集团在企业经济状况不太景气的情况下,公司领导对职工疗休养工作仍相当重视,并在职代会上明确提出继续安排组织好公司的职工疗休养工作,并拨款15万元作为职工疗休养费用,从资金上保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落实。(2)精心组织,突出重点。公司工会根据鼓励先进、重点突出的原则,严格把关,逐层审核,先后组织了经营管理骨干、劳动模范、先进女职工等赴青岛、雁荡山、井岗山、无锡等地休养度假。参加休养度假活动的108名职工中,各类先进44名,占42%;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38名,占36%;一线职工23名,占22%。(3)周密安排,热情服务。从公司领导到工会干部对每次职工的疗休养活动都进行了认真策划、精心安排,并根据不同的休养对象,组织各种具有特色的休养联谊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受到了职工的称赞和欢迎。
(许育华)
·政策选登·
上海市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发[1997]29号),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未落实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突出矛盾,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困难企业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方式的通知》(沪民救发[1998]20号),将1996年以来因企业连续亏损致使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未到位的原由企业负担的保障资金,从7月1日起改变为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各负担50%。接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在1999年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沪民救发[1999]第32号、沪财社[1999]第42),从10月1日起全面调整本市城镇居民中职工家属最低生活保障金负担方式,原由单位负担的保障金调整为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负担方式改变,虽然确保了资金落实,但是标准没有调整提高,即职工的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仍为每月295元,家属的标准为每月280元。为此,根据国务院提出的“应保尽保”的要求,市民政局在2002年又先后下发了《关于调整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2]47号)和《关于调整本市城镇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02]76号),规定本市低保家庭中的职工等有劳动收入人员基本生活费抵扣标准从2002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340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从2002年8月21日起调整为人均每月2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