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月召开的市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丁关仙等12名工会届市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议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代表议案的要求,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总工会,组成了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起草小组,从3月开始,对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市总工会召开了30个,近百人次参加的不同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干部、职工和经营管理者座谈会,听取了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先后8易其稿。并就街道、乡镇工会的设立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领导进行了咨询。本着全面贯彻《工会法》的立法精神,根据上海工会工作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保持《上海市工会条例》原体例结构的基础上,充实了原《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内容和可操作性的程序,起草了《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草案)》交人大审议。9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谈育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