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上海市工会条例》适时进行修改,是上海市立法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上海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一件大事。9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工会条例)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上海市工会条例》作了相应的修改。修改后的《上海市工会条例》根据工会法的立法宗旨,力求突出上海特点,体现时代特色,具有更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改后的《上海市工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基本职能是维护,明确了上海工会的组织建设体系,尤其是明确了街道、乡镇工会的法律地位,明确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劳动者权益以及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途径和手段,明确了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的权利与义务,也明确了违反《上海市工会条例》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修改后的《上海市工会条例》将于200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陈必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