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
目 |
自
然
流
产 |
生
育 |
妊娠3个月以下(或宫外孕) |
妊娠3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 |
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产 |
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
生育医疗费补贴 |
200元 |
400元 |
2500元 |
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期限 |
1个月 |
1.5个月 |
3个月(难产者,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晚育者增加0.5个月) |
注:生育生活津贴分二档:第一档,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①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②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的失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从业妇女,其生产或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第二档,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下列办法计发:①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②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超过失业救济金领取期限或者暂停领取失业救济金,以及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条件但未领取过失业救济金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本市同类人员的失业救济金标准乘以本人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