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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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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和上海市女职工委员会特设计了《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于2003年“三八妇女节”前推出。

  保障对象:凡上海市机关、企事业单位未满55周岁的女职工(包括下岗、协保、乡镇企业和外来务工的女职工),都可由其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团体参保,参保人数须达到单位女职工总数的80%以上(少于10人须100%参保)。

  保障期限:每三年为1期。首期参保执行180天免责期,已参保市职工保障互助会“特种重病保障计划”,并仍在保障期内的参保女职工,执行90天免责期。

  保障费(参保单位可任选一种缴费方式):1.每人每份36元,保障期满不返还。2.每人每份400元,保障期满返还400元。

  参保份数:在一个保障期内每人只能参保1份。

  保障范围: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包括子宫癌、子宫颈癌、输卵管癌、卵巢癌、阴道癌和外阴癌。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给付标准:1.免责期后首次确诊患乳腺原位癌或女性生殖器官原位癌,给付每份5000元。2.免责期后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原发性女性生殖器官癌(不包括原位癌),每份给付10000元。

  慰问金制度(已享受90天免责期优惠者除外):在保单生效日90天后的免责期内首次确诊患乳腺癌或女性生殖器官癌,并经住院治疗者,给付慰问金标准为:满90~119天为500元;满120~149天为1000元;满150~179天为2000元。

  期满续保:保障期满后30天内续保,不执行免责期。

  医疗互助保障金的申请与给付:首次确诊后的90天内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经投保单位盖章的“女职工医疗互助保障金申请给付审批表”;

  2.被保障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上海市二、三级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联合病房等类似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史卡、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手术报告,及病理切片、血液检验等确诊疾病的检查报告单等。

 

内容

保障计划

《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

《女职工团体互助医疗特种保障计划》

参保办法

单位组织80%以上在职职工参加(10人以下单位须全部参加)

单位组织80%以上的在职女职工参加(10人以下单位须全部参加)

缴费办法

三种方法任选一种:

每份60元;

或每份340元,到期还310元;

或每份620元,到期还620元;

最多可参加二份保障三年

两种方法任选一种:

每份36元;

或每份400元,到期还400元。

每人参加一份

保障三年

保障责任

被保障人自保单生效之日180天后(三年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患:尿毒症、恶性肿瘤、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颅内肿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九种重大疾病之一,可获得每份10000元互助医疗保障金。

首次参保执行180天免责期。

满期日起三十天内续保,取消180天免责期。

被保障人自保单生效之日180天后(三年保障期内)首次确诊患:原发性乳腺癌或生殖器官癌等6种大病。原位癌给付5000元,原发性癌给付10000元,90天至180天免责期内患癌相应给付慰问金。

首次参保执行180天免责期。

已参加《特种重病团体互助医疗保障计划》的单位,首次参保执行90天免责期。

满期日起三十天内续保,取消180天免责期。

慰问金制度

自保单生效之日后90119天,慰问金500元;120149天,慰问金1000元;150179天,慰问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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