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业病患者在医疗期间可享受的待遇:
(1)工伤和职业病的医疗期为1~24个月,严重工伤需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工伤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医疗费用,包括所需挂号费、住院费、诊疗费、药费、路费全额报销,其中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自负段部分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以及有关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3)住院治疗期间,按本市企业职工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享受住院伙食补贴,目前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
(4)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护理费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
(5)工伤医疗期间,改发工伤津贴,标准为本人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性收入。
(6)职工无过错,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注:从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正式施行起,上述第(2)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3)项伙食补贴标准由“三分之二”改为“70%”,仍由单位支付;第(5)项仍由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