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一年期、三年期)
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补充医保计划
内容
《上海市在职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一年期)、(三年期)
《上海市退休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参保要求
凡已参加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组织团体(须80%以上职工)参加本计划。
“三年期”或“一年期”由单位自主选择
凡属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本市退休职工,均可通过本人原单位的退管会,组织80%以上退休职工团体参加。
缴费金额
“一年期”每人35元;
“三年期”每人100元;
分别保障一年和三年。
参加者每人应缴纳90元,实际缴纳75元(2004年度暂定),其余由政府及有关部门补贴。
缴费一次,保障一年。
保障责任
★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
①住院治疗;
②按住院医保标准结算医疗费用的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
③门诊大病治疗;
④家庭病床治疗。
★补充医疗保障金的给付标准:
①门诊大病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个人自负部分,以下同):按50%给付;
②其余三种情况治疗: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按60%给付;封顶线以上部分按70%给付;
★首次参保执行30天免责期/满期日起十天内续保,取消30天免责期。
★每一保障年度内最高可达40,000元。
四项互助医保计划均为团体计划,需单位组织80%以上职工参加(10人以下单位需100%职工全体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