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和促进失业、下岗协保等人员实现现就业,上海市就业促进中心在2003年6月下发了《关于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操作意见》(沪就失[2003]16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补贴范围是本市外环线范围以内、经区政府认定的都市型园区的劳动密集型非公企业,生产经营地和注册地在同一地点的,可以申请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
二、补贴期限是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每年申请一次。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中的一种。
三、补贴标准是根据当年企业实际使用的失业、协保人员和本市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按企业当年人均房租或人均贷款利息为标准予以补贴,但年度人均房租或人均贷款利息高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
四、申请手续是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提出申请。
五、支付方式是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将补贴款划到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区、县收到后五天内连同区、县补贴的30%部分一并划到企业帐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