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就业特困人员实现就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先后下发了沪劳保就发[2003]3号和26号文件,对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具体规定如下:
一、就业特困人员是指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区、县就业促进中心确认的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中,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特别差、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实现就业,个人及家庭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失业、协保人员。
二、从事社区“四保”工作或由公益性劳动组织安置的就业特困人员,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按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使其月收入(含劳动收入和岗位补贴)在扣除各项社会保险费后,不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一般不超过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150%。其中,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另行享受月最低缴费额的50%的社会保险缴费专项补贴。因本人健康原因或家庭原因不能从事全日制工作的,经街道(乡镇)和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批准后按小时计算收入,岗位补贴标准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本市单位招用经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就业特困人员从事“保洁、保绿”等后勤服务工作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含特殊劳动关系的劳动协议),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各区、县根据实际招用人数给予该单位一次性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年2000元。其中,属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再增加2500元社会保障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已享受房租补贴或开业贷款贴息的都市型工业园区企业不享受这一政策。另外,各区、县按上班路途远近给予适当的交通费,误餐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最高2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