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本市重残无业人员实施门诊医疗救助的通知》(沪卫妇基[2003]1号),市残疾人联合会在2003年1月下发了实施办法(沪残联办[2003]014号),具体规定如下:
一、救助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持有残疾人证,已办理手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重残无业人员(已享受城镇医疗保险的重残无业人员除外)。
二、救助标准是每人每年500元。
三、救助形式是上述对象持市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作的《残疾人医疗帮困卡》到各区、县卫生局指定的社区卫生中心就诊,由就诊单位将药费(医保不能列入的药品除外)记入《残疾人医疗帮困卡》中,超出部分由残疾人自负。《残疾人医疗帮困卡》中当年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四、申请办法是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审请,填写申请审批表,报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