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市医疗保险局下发了沪医保[2003]42号文件,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2003年医保年度(2003年医保年度为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以及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在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按个人缴费计入部分,以2003年2月本人实际缴费额为基数计算;按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入部分,以2003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9473元为基数按规定比例(0.5~1.5%)计入。
退休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以200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9473元为基数按规定比例(4~4.5%)计入。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以2000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5420元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具体如下:
项目
对象 |
门急诊自负段标准(元) |
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元) |
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元) |
在职职工 |
1542 |
1542 |
61680 |
退休人员 |
2002年12月31日前退休 |
308 |
771 |
61680 |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 |
771 |
1234 |
61680 |
上表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不适用于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不适用于门诊大病自负医疗费的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