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在2003年12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的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廉[2002]521号),从2003年12月1日起执行。具体包括:
一、扩大受益对象
凡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以下的下列家庭均可申请廉租住房:
1.连续享受民政部门救助6个月以上的低保家庭;
2.家庭人均收入低于570元(含570),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家庭;
3.月收入低于570元(含570元)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特等或一级伤残军人及配偶。
二、调整配租面积
从原来人均居住面积5平方米调整为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包括原住房居住面积)。
三、调整配租标准
1.调整租金配租标准。(1)对所在地区已冻结即将动迁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按其应享受的补差面积资金(不足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实行积累方式,但不同时享受面积保底标准,运迁时凭动迁协议一次性支付;(2)对非动迁地区的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对象,统一确定租金补贴面积保底标准为补差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按每户补贴居住面积10平方米。2003年12月1日前已享受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家庭,按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到期给予调整。
2.调整实物租标准。长宁、闸北、徐汇、卢湾、普陀、虹口、杨浦、黄浦、静安、浦东新区每户为10万元;闵行、嘉定、宝山、松江、青浦、奉贤、南汇、金山区和崇明县每户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