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政策导向鼓励就业,促进自立脱贫,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在2003年3月联合下发了《关于适当调整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照顾时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民救发[2003]29号)文件。该文件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低保家庭成员重新就业后,及时如实向申请低保金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所申报收入状况,办理重新核定低保金及“救助渐退”手续,“救助渐退”照顾时间从原来1至3个月调整为2至6个月。
文件下达以前已经办理“救助渐退”手续的不再改变。
调整后的“救助渐退”照顾时间及低保金扣除部分核发标准如下:
1.办理手续后的第一个月,按原核定低保金额发放。
2.低保金扣除部分在每月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办理手续后的第二个月,低保金扣除部分发放六分之五,第三个月发放六分之四,第四个月发放六分之三,第五个月发放六分之二,第六个月发放六分之一,照顾时间为6个月,第七个月“渐退”终止,低保金扣除部分在每月200元以下至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办理手续后的第二个月低保金扣除部分发放四分之三,第三个月发放四分之二,第四个月发放四分之一,照顾时间为4个月,第五个月“渐退”终止;低保金扣除部分在每月100元以下的,办理手续后的第二个月低保金扣除部分发放二分之一,照顾时间为2个月,第三个月“渐退”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