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2003年12月31日下发了《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申请低保的职工有关收入计算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3]75号),规定:
1.企业撤消再就业中心以后,执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再就业工作中劳动关系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关发[1999]9号)的规定,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并签订《企业内部退养协议》和《解除进中心协议》的企业内退人员,在申请低保时必须提供上述两份协议以及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按上述文件规定和单位出具的个人收入证明就可核定其收入。
2.长病假职工,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和《关于本市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的通知》(沪劳保保发[2000]14号)核定其收入。
3.协保人员及劳动合同中业改造人员,按其本人的实际收入(包括原单位补助等)核定其收入。
4.除上述对象外,本市单位职工申请低保时,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与由单位补足。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实际收入核定其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