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产业)工会: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本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一步调整,企业转改制力度进一步加大。为切实加强对破产、转改制企业工会资产的管理,防止工会资产的流失,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
(一)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界定,应严格按照工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各级工会要依法维护工会资产的所有权。破产企业工会应在破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前,将工会资产按规定予以界定,并会同破产企业法人共同确认,对认定后的工会资产加强管理;破产企业工会的上级主管工会要做好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保证工会对资产的所有权。
(二)破产企业工会将经界定后属于工会所有的资产,经审计后确认并收回。破产企业工会组织撤销时,会计档案应按照同级行政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同时,工会资产应上交上级工会,由上级工会组织处置。
(三)破产企业工会要认真做好破产企业工会经费的清算工作。收到清算后的工会经费除按规定比例上解外,基层工会留成部分应交上级工会,由上级工会组织处置。上级工会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并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
二、转改制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
(一)转改制企业注销前,原工会组织必须对工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列出详细的工会资产清单,经审计后将工会资产清单报上级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应对所属工会上报的清单进行审核,并加强工作指导。
(二)转改制后继续保留的工会组织,其工会资产继续保留,其会计档案按同级行政档案管理办法执行;转改制后原工会组织撤销并相应建立若干个单位的工会组织,其工会资产由原工会组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其工会资产先上交上级工会组织,由上级工会协调解决。其会计档案按同级行政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或由上级工会协商解决。
三、撤并、重组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
(一)工会组织接到撤并决定后,应对工会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整理,列出详细的工会资产清单,报上级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应对所属工会上报的清单进行审核。
(二)整体合并到其他单位的工会组织,工会资产相应转入,其全部工会资产和会计档案一并移交至所在工会组织。
(三)划分为若干个单位的工会组织,工会的资产由相应单位工会组织自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其工会资产先上交上级工会,由上级工会协调解决。会计档案按同级行政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或由上级工会组织协商解决。
四、国资改革单位工会资产的处置
(一)凡工会组织关系变更的应根据上级工会规定,在及时做好所属工会组织关系变更的同时,认真做好工会资产管理和移交工作。
(二)切实做好工会组织关系变更时的经费收缴、衔接工作。工会组织应按规定从关系变更的月份起按规定比例向上级工会上交工会经费和财务报表。
五、破产、转改制企业工会技协、三产、退管会资产的处置
由转改制企业工会组织投资兴办的工会技协、三产的清算、破产资产,应严格按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上海市职工技协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工总办〈2002〉168号)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及《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处理;退管会的工会资产应严格按照上海市退管会有关管理办法处理。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认真贯彻落实,以保证工会资产的完整性。
六、其他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会凡涉及上述资产问题的,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二)上述工会资产指工会组织所拥有的全部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投资、财产、结余经费和各类基金结余等;
(三)为保证工会资产在体制改革中的安全、完整,各级工会组织必须强化管理并自觉接受上级和本级工会经审组织的监督检查;
(四)各级工会组织在体制改革中要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工会财会人员必须自觉地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五)各级工会组织必须严禁借企业转改制之机违反规定,擅自抽调、挪用工会资产、突击花钱分物,对违反规定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三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