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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做好2003年厂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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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纪发[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厂务公开协调(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2]13号,以下简称"两办通知")精神,巩固、规范、深化厂务公开工作,现就2003年厂务公开工作的几个重要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提高对厂务公开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报告强调,要健全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些重要精神对于搞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具有重大指导意义。要通过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深刻认识到实行厂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是进一步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有效途径;是加强企业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搞好群众监督,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力手段;是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增强贯彻"两办通知",深入实行厂务公开的自觉性。

  二、切实把厂务公开深入到经营管理领域,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

  不断向企业管理领域延伸是厂务公开工作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厂务公开的生命力之所在。要努力把厂务公开的要求融入依靠职工办企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之中,在企业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中,都要充分体现厂务公开的原则,使厂务公开的各项要求成为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按照"两办通知"要求,把企业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外的重大决策问题、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密切相关的问题,作为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如实加以公开。要通过推行厂务公开,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选举职工代表参加公司制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职代会评议企业领导人员、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等制度。要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提高其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落实职工群众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职代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两办通知"对落实职代会职权明确提出了"四项要求",这是保证厂务公开切实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决定权和否决权,既未公开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决定视为无效。当前要特别强调,必须充分发挥职代会对关闭破产、主辅分离、企业裁员、人员分流及劳动关系处理问题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严格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的法定程序。企业要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政策的落实、企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以及下岗职工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实行公司制改革和股份制改造后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必须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代会与股东大会的性质不同、权限不同,要通过建立健全制度,理顺两者的关系,使之互相配合。民主管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题中应有之义,职代会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绝不能用股东大会取代职代会。要认真总结和研究这类企业坚持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新经验,使职代会制度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充满生机与活力。

  要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进一步规范评议的程序和形式,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测评结果,探索建立职代会对民主评议不合格企业领导人员提出免职建议制度。

  四、搞好制度建设,推进厂务公开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要按照"两办通知"的精神,制订和完善本地区本单位厂务公开的有关制度。要通过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保证"两办通知"精神的落实。特别要进一步明确并落实企业行政主要领导作为厂务公开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有针对性地解决在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存在的不公开、假公开,追求形式、不重实效等问题。要积极推动制订地方性法规,对厂务公开作出规定;也可以通过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和办法,对深化厂务公开进行规范。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将继续推进制订有关厂务公开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工作。

  五、继续推动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实行厂务公开

  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依法实行厂务公开,建立民主管理制度,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各地要按照"两办通知"的要求,继续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推行厂务公开的调查研究,注意总结经验,典型引路,逐步进行规范,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采取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形式,建立厂务公开、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职(员)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民主恳谈会、合理化建议等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非公有制企业的实际出发,总结各地的经验,非公有制企业以下内容应当公开: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辞退和处分职工的情况及理由;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情况;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情况;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议的签订、修订、续订、履行情况;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企业经营者和工会经过协商同意公开的其他事项。

  六、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有关领导机关的责任,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两办通知"明确了有关上级领导机关在厂务公开工作中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对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没有公开并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有关上级领导机关不能批准实施;经职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企业领导人员,有关上级领导机关要及时采取组织措施;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职代会决议和厂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有关上级领导机关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级厂务公开协调(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各方的力量,真正形成工作合力,不断推动厂务公开工作深入健康发展。

  二○○三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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