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更好地履行工会维护的基本职责,努力为职工群众特别是困难职工群体办实事,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总工发[2002]25号),现就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帮扶中心是工会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有效载体,是送温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面向职工、及时帮扶、快捷准确、释疑解惑、因地制宜、长期坚持的原则,努力把帮扶中心建成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展示工会形象的窗口,调解劳动关系矛盾的渠道,依法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的阵地。
二、基本职责
根据本地实际和工会自身能力,通过信访接待、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法律援助、生活救助等多种形式,为困难职工提供直接、快捷、方便的帮助和服务,与有关部门配合,帮助解决困难职工在就业、医疗、生活、子女上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帮扶重点是下岗失业人员和老、弱、伤、病、残职工及因遭受意外灾害、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重)病等原因造成的困难职工群体。
三、制度建设
帮扶中心要建立信访接待、职业介绍和培训、法律援助、生活救助等项制度。要落实工作责任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要建立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项制度,重大事项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做到帮扶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要建立信息沟通与联系制度,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和职工所在单位联系,加强同工会领导机关、各相关部门联系,就解决职工权益保障问题进行沟通协商,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对策。
四、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帮扶中心作为工会维权的常设机构和形象窗口,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人员和经费来源。各地可根据实际,确定帮扶中心设置形式,具体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确定。帮扶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由具有一定理论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主任由地方工会负责同志兼任,其他工作人员从工会机关选派,也可面向社会进行招聘。
五、资金筹集和管理
稳定的资金来源是帮扶中心开展工作的可靠保证。要通过政府拨款、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等方式筹集资金。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对帮扶中心的资金支持,通过多种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努力拓宽资金和物资筹措渠道。地方工会要加大对帮扶中心的资金投入力度,拿出必要的经费用于帮扶中心。要严格资金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帮扶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接受政府财政、审计和工会审计监督。要建立物资登记、统计制度,帮扶款物发放要严格申请、审批程序,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帮扶资金和物品用于最困难、最需要帮扶的职工。
六、组织领导
地方工会要加强对帮扶中心的组织领导,把帮扶中心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定期研究帮扶中心工作,对职工群众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帮扶中心工作及时进行研究,提出解决的办法和建议。工会机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加强对帮扶中心的工作支持和指导,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帮助。要善于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注意舆论导向,努力为帮扶中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可依据此《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并请将建立帮扶中心的情况及时报全国总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