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山撰写的《工会干部劳动关系保护的调研及思考》一文认为,由于工会干部特定的使命,容易与企业产生矛盾,其劳动关系也容易受到影响。经2003年上海纺织工会对所属299家企业调查发现,少数企业存在以下侵害工会干部劳动关系的现象:一是擅自调动工会干部的工作岗位;二是工会干部劳动合同到期,企业即行终止劳动关系;三是由于各种原因工会组织届满未换届改选,工会主席的劳动关系难以保护;四是企业转制,工会未及时重组,工会主席合同到期只能终止。这些情况,与《工会法》、《上海工会条例》的规定相悖,也使法律规定的保护条款难以发挥作用。文章认为,随着工会维权职能的越来越突出,保护工会干部的劳动关系日趋重要。应从加强司法保护、依靠组织保护和提高工会干部的自身素质几方面来维护法律赋予的权利。文章建议:(1)要加大对工会干部劳动关系保护的宣传力度,使企业行政、职工普遍了解有关法律的规定;(2)规范工会组织工作程序,做好工会组建和换届改选工作;(3)加强工会干部培训,努力提高工会干部素质;(4)建立工会联合工作委员会制度,保护集约管理企事业工会干部的劳动关系;(5)设立工会干部劳动关系保护法律援助基金,为被侵权的工会干部提供经济援助;(6)借助地方工会领导与产业工会指导相结合的纺织企业工会联合会的平台,探索工会干部社会化和职业化以及劳动关系保护的新机n制。(吴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