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贤撰写的《论协调劳动关系中的法律援助》一文指出,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微观经济领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企业成为市场主体,职工成为社会人,劳动用工由国家计划分配变为市场招聘,劳动关系契约化,就业终身制变为可选择制。当前,劳动用工中存在的有违法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企业规章制度出台不符合法定条件即约束员工行为;以需企业批准为由限制员工辞职等。文章认为协调劳动关系应完善法律援助体系,给予处于弱势地位的员工以法律援助。一要规定“履行劳动法律相关知识告知义务”为企业录用员工的必备程序,为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打好基础;二要强化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使劳动者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在劳动关系中真正成为平等主体;三要明确工资集体协商是建立现代企业分配制度的法定机制,增强法律保障对劳动关系中核心权益维护的力度;四要建立劳动法庭体制,对弱势群体的权益实施倾斜性保护。(桂晓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