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上海市工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市人大内司委、市总工会于2003年5月至10月联合开展了贯彻《条例》的调研检查活动。共组成43个调研检查小组,围绕19个专题,向420户企业、382家工会、1260名职工开展问卷调查,同时对1600余家基层企业贯彻《条例》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调查表明,《条例》的实施,为本市工会工作提供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工会的维权职能进一步突出,在职工中的认可度不断提高;工会的组织体制进一步完善,工会组建率不断提高;劳动关系三方协商制度、政府与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等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得到确立、不断推进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进一步发展;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领导和指导进一步强化;对工会工作者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强。调查同时反映,《条例》的贯彻,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基层工会组建工作难度大,职工入会遇到许多现实的新课题,如非公企业工会组建存在阻力,用工形式的多样化给职工入会带来难度,国有企业转改制过程中工会组织消失、会员流失的现象比较严重;二是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运行水平不高,一些企业带有明显的走过场现象,一些企业签约流于形式,合同签后束之高阁,履约率不高,协商中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现象大量存在;三是现行的民主管理形式跟不上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所适用的法规明显滞后,难以指导现实;四是随着企业的改制和调整,工会履行职能遇到许多新问题,出现一些“空转”工会和“挂名”主席;五是工会经费收缴难度较大,企业拖欠、少缴甚至不缴工会经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六是对违反《条例》的责任追究执行主体不明确,致使一些与法规相悖的行为难以得到纠正。调查针对上述情况提出建议:(1)要积极探索多样化的工会组建形式,不断提高职工入会率和工会在职工中的渗透力;(2)要进一步强化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从完善法规、加强指导和加大宣传培训力度等方面努力,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完善健全;(3)要高度重视职工民主管理的立法工作,尽快开展这方面的专题调研;(4)要强化工会的维权手段,进一步凸现工会的维权职能;(5)要加强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通过相应的立法和某些条款的实施细则来进一步完善《条例》。
(吴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