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工会在党政支持下,制定了《上海宝钢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该《制度》一是规定了职代会的职权。听取和审议集团公司行政年度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集团公司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民主评议集团公司领导人员。二是规定了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职工代表经过规定的民主程序产生并实行常任制;职工代表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必须参加职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所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等。三是规定了职代会的组织制度。职代会届期为三年;职代会行使职权的表决形式,根据每次会议的表决内容确定。集团公司职代会制度的建立,对围绕宝钢新一轮发展战略,加速推进一体化运作,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下职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作用。(潘宪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