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市总工会积极参与市人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旅游条例》、《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试行规则》等7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提出50余条修改意见。根据市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提出了关于《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和《上海市职工民主管理条例》两项立法建议。在地方立法和有关改革政策的出台过程中,市总工会就职工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如关于《上海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试行规则》(讨论稿)中,就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明确提出了“其经济利益的维护”,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参加仲裁活动;关于人事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出了“仲裁委员会认为第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追加第三人参加仲裁活动”;关于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其决定应明确“是否回避”;关于仲裁处理人事争议案件,明确了“应当开庭进行”。同时,在参与立法过程中,及时将职工的意愿和要求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通报,发挥了工会在同级人大、政协机构中的参与作用,积极参加与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有关法规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并提出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何玲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