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侯其彬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我们要站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工会法律工作的重要意义。最近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完善在工会组织领导下的维权机制很有必要。要注意总结经验,不断强化职能,更好地为职工服务”的重要批示,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工会法律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法律工作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主动参与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协调,积极探索并着力构建依法维权机制,促进社会公正公平,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正确认识工会法律工作的重要性 1.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工会法律工作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劳动关系是衡量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尺度。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是工会法律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当前,社会矛盾集中表现为各种利益冲突,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日益复杂,协调劳动关系的任务十分繁重。工会法律工作要教育职工正确对待改革中的利益关系调整,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自觉维护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 2.从工会工作的大局来认识工会法律工作的重要性。中国工会十四大把“组织起来、切实维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会工作的重点。我们要围绕“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会工作大局,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等劳动经济权益。工会法律工作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机制、劳动法律监督和法律援助活动,为职工提供有效的维权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从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来认识工会法律工作的重要性。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是第一要务。工会要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树立科学发展观,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积极投身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为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建功立业。随着经济所有制多元化和分配形式多样化,产权关系、劳动关系发生许多深刻变化。职工劳动权利、经济权利受到侵害时有发生,从而引发劳动争议。工会法律工作要从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客观要求出发,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谋求企业发展,达到“双赢”,使广大职工群众不断从社会经济和企业发展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4.从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来认识工会法律工作的重要性。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表达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要发挥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就要心系职工群众,想职工群众所想,急职工群众所急。工会法律工作要从职工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出发,寻找依法维权的结合点,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维权机制,强化维权手段,真正做到敢于维权,善于维权。对那些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旗帜鲜明地坚决依法予以斗争,赢得职工群众的信赖和支持。 二、工会法律工作的主要任务 1.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经济关系密切联系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这种变化对工会提出了新的要求,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已成为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工会工作面临的突出任务和广大职工对工会的基本要求。《工会法》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的这一基本职责,赋予了工会以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法律地位。工会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工会法律工作要积极推进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从源头上维权。同时通过建立、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和处理机制,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职工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依法维护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推进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协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国家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工会法律工作要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好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工会的合法权益中,最主要的是工会开展活动的权利、工会经费和财产、工会工作者的活动保障。我们要以《工会法》为武器,对于那些限制、阻扰甚至禁止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阻碍工会依法行使职权,不缴纳工会经费,侵犯工会财产,对工会工作者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3.依法治会。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坚持党的领导,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是说,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工会要依法治会,就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一切活动。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要求,工会法律工作要加强工会的依法治会,进一步推进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法制化进程,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工会组织的行政化、机关化倾向,求真务实,加强调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努力做好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三、积极探索并着力构建依法维权机制 1.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目前,上海市和19个区县、96个街道、99个乡镇、94个经济开发区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基本形成了市、区、街道三级网络。这种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商机制,为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企业经济发展,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规范化的角度看,还必须加以继续完善。要加强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制度建设,定时召开三方联席会议和办公室会议。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和职工群众关心的难点、热点问题,工会要与企业方、政府方共同协商和确定三方联席会议的议题,使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团结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 2.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机制。上海工会探索和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机制已走过了十年的路程。目前全市已有77100多家企业开展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覆盖职工312万人。我们要进一步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工会要把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建制工作作为组建工会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充实力量,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对转制改制企业的集体协商谈判,我们要加强分类指导。我们要通过推进《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的立法进程,带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工作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展开。对无故拒绝平等协商,拒不履行集体合同的企业,将试行由市总工会下发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改正的,将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3.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工作机制。围绕劳动关系的共性问题和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协商协议,既促进了企业的经济发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又维护了广大职工群众合法利益,是工会当前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和主要途径。目前全市已有35390多家企业签订了工资协商协议,覆盖职工118万人。我们要与劳动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特别是在非公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国有和集体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要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4.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上级工会代表下级工会的工作机制。由上级工会的代表依法代理、代表下级工会参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提高基层单位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有利于解决在协商过程中工会方代表地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问题。而建立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对指导帮助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合同工作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自从2002年9月上海市总工会成立工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以来,已有13个县区、16个街道、19个乡镇建立了顾问团,参与基层协商次数达1131次,为基层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指导和服务。我们要把建立工会集体协商顾问团的工作推广到各区县、各街道乡镇。对中小企业,我们要全面推行上级工会派员作为基层企业工会正式代表参加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商谈判,更好地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工作。 5.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机制。当前,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劳动争议逐渐增多,它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问题。因此,建立健全和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和处理机制愈显重要。劳动争议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救济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如何使劳动争议调解的关口前移,从源头上有效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这对于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更为有利。全市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探索并逐步建立、完善劳动关系预警工作机制,努力将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我们将与市劳动保障局、市企联一起,进一步完善上海市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和程序规则,进一步明确区域和行业性劳动争议调委会的人员组成,调解规则以及法律地位,积极探索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的联系和衔接方式。我们要逐步在全市所有的街道、镇和有条件的集团公司全面推广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同时,加强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加强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定期轮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更富有实效。为上海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开展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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