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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工会法》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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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总工会副主席吴申耀


  修改后的《工会法》颁布已有三年多时间,从上海实施《工会法》的情况看,总体上是好的。调查表明,当前工会的维权职责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组织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工会干部维权有了更为有力的保障;集体协商等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的形式有了发展与创新;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努力为职工帮困解难办实事力度也在加大。
  但调查情况也反映出,《工会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难点和问题。其中有《工会法》没有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的问题,也有法律规定需要不断完善的问题。
  一、当前贯彻实施《工会法》的难点和问题
  (一)工会组建和职工入会仍存在较大阻力
  一是非公企业工会组建阻力仍然较大。外资企业建工会的不足50%。有些企业主私下串通阻碍成立工会。部分跨国公司以它们在世界各地的企业都不建工会为由坚决抵制建立工会。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主怕交工会经费而阻碍建立工会。现在又出现的新情况是,有些公有制企业在转制后,工会组织不复存在。
  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和劳务工大量游离在工会组织之外。劳务人员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相分离,劳务输出单位因人员分散和管理上“够不着”,难以成立工会;实际用人单位工会因劳务人员没有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难以吸收他们入会。企业行政方怕多事而反对将劳务人员组织到本企业工会。据市总工会对363家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的问卷统计,在使用劳务人员10万余人中,尚未加入工会组织的有64400余人。
  (二)部分企业主拒不进行平等协商
  市总在对420家较具规模的企业进行调查发现,没有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的企业还有19.6%,没有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还有21.8%。但全市没有建立平等协商制度的企业实际比例应该比这还要大。其中一部分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不愿意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的理由是《工会法》并没规定一定要实行平等协商。《劳动法》对此规定的表述也仅是“可以”。《工会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但实际上“不可操作”,因而难以实施处罚。
  工资协商谈判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使职工工资报酬尽可能合理的有效机制,是维护职工主要经济权益的集体协商内容之一,也是一种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项企业制度。虽然《劳动法》将工资报酬列为集体协商的内容,但因为没有一项法律规定对工资协商谈判作出明确规定,有些外资企业就以此为由拒绝进行以工资报酬为内容的单项集体协商。
  (三)企业民主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
  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对职工民主管理的规定过于原则,缺少法定的标准和程序,法律责任不明确。面对投资主体多元化,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框架中,如何切实有效地履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健全出资者、管理者、劳动者共同治理、成果共享的利益格局,还存在着诸多空白。目前,上海已有39850家外商和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推行了职工(员工)代表大会制度,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因法律法规不明确,当前在非公企业推行职代会制度还是有较大难度。
  (四)工会经费收缴困难,拖欠严重
  工会经费的收缴面临这么几种情况:国有企事业除亏损单位,基本都能足额拨缴;中外合资企业由于中方的作用,也基本都能按规定拨缴;外资企业中稍具规模的也能大部分依法拨缴;外资小企业欠缴不缴的情况较严重;而私营企业大部分都欠缴和不缴。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私营民营企业的比例越来越大,工会经费的欠缴率也越来越大。
  《工会法》规定了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但各级地方工会为在非公经济企业扩大工会组建,迁就非公企业不缴或少缴工会经费。
  (五)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条款落实难度较大
  虽然《工会法》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赋予工会较多的权利,但在实际履行时困难不少。工会参与“三同时”审查验收的规定得不到保障。有些地区的政府部门对此项法律规定的执行也不重视。工会履行监督劳动安全卫生职责受阻时,缺乏相应的制约手段。另一方面,工会在履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维权职责时,由于受到目前体制、人员及工会在企业的弱势地位等因素的影响,工作不到位或难以到位。
  (六)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追究难以实施
  对于违反《工会法》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工会法》分别作了规定。但是,具体由哪个部门来处理,通过什么途径和方式来处理,又没有明确的规定。《工会法》赋予工会不少权利,但这些权利一旦遭到侵害时该怎么办,在《工会法》中没有明确,导致问题发生后并没有哪个政府部门能够出面处理。
  二、有关对策思考与建议
  (一)仍要坚持不懈地抓“组建”
  各级工会需清醒地认识到,工会的实际组建率要大大低于我们的统计组建率。实施《工会法》,加大非公企业的工会组建,最大限度地将职工群众组织到工会中来,仍然是各级工会第一位的大事。一定要依靠党的领导、政府部门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依据法律规定,加大工会组建力度。同时,在经济体制改革深化的前提下,要进一步探索工会组织体制创新,推动工会组建。要进一步探索地区工会与产业行业工会相结合的组织模式,积极发展区域性联合工会和工会联合会。提高工会组建与职工入会的覆盖率。
  对于劳务工加入工会后的经费拨缴、会费收缴及参与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等诸多问题,一是需要各级工会探索经验,二是建议全总尽快研究作出具体规定。
  从完善法律上思考,建议对“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作出更具体明确的司法解释,包括规定上级工会可以在不影响企业生产的情况下无记名书面征求职工入会意愿、开展工会筹建工作等。对阻挠工会组建的法律责任条款,建议改为:工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民法院按不执行判决予以处罚。
  (二)充分认识推进平等协商是“切实维权”的重中之重
  在企业中,特别是在非公企业中,工会维护职工劳动权益的第一重要的制度是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进一步在非公企业推进平等协商制度,应重新认识为这是贯彻《工会法》,实现“切实维权”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这几年,各级工会对此的认识有所弱化,应当引起重视。在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企业,要借集体合同到期重新签订集体合同的机会,进一步提高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签订的质量与水平。要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此作为深化平等协商制度的重点。要完善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进行平等协商的制度。
  目前全国18个省的人大已制定了“集体合同条例”,工会应促成《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早日立法。对工会代表职工要求进行平等协商但企业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的,作出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制约规定。将“工资协商谈判”作为单项内容写入法律条款。
  (三)进一步探索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欧洲的一些国家,也都有“企业委员会”等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制度。而职代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独创的,为实践证明是有利于发挥职工聪明才智,保障职工民主权利的一项好的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代会的制度应坚持,但职代会的职能要改革。因此,我们一方面希望尽快在法律法规上对职代会制度作出相应规定。另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代会成功的经验,探索其他的企业民主管理形式。当前,要重视在企业转改制过程中,坚持通过职代会履行应有的民主程序,推进改革顺利进行,保障职工应有的权益。
  (四)加强工会经费的依法收缴
  要重点加强非公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工作。花大力气逐步提高这些企业工会经费的收缴比例。对个别无理拒不拨缴或少缴工会经费的企业,应启动《工会法》所规定的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程序,以增强企业依法拨缴工会经费的意识。各级工会也应正确地处理好工会组建与工会经费收缴的关系。
  另外,根据《工会法》的规定,拨缴工会经费依据的标准是“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企业中的港澳台、外籍员工和企业使用的临时工、劳务工等作为从业人员统计,不纳入企业的职工范畴,所以对这部分人员的经费收缴带来问题。因此,建议全总协调有关方面对此作出新的解释,明确有关规定,保障工会经费的收缴。
  (五)进一步发挥工会在企业劳动生产安全卫生保障方面的监督力度
  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查、验收“三同时”工程时,要进一步明确把工会是否参与“三同时”的监督列入必备内容进行考核,从源头上保证工会对“三同时”的监督。并事先告知在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时,及时、主动地将有关资料报工会组织,接受工会的监督。
  上级工会应将经常性地开展职工劳动生产安全卫生保障情况监督检查作为维权的一项重要工作。重点要加强对私营企业的职工劳动生产安全保障的监督检查。在企业进一步完善工会劳动生产安全卫生监督员队伍与制度的建设。完善工会对“三同时”工程的监督检查制度。
  (六)加强对违反《工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
  为保证《工会法》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增强社会各方面对遵守与严格执行《工会法》的意识,上级工会要依靠人大、法院与政府部门,加大对违反《工会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追究力度。特别要抓住典型案例依法追究责任,以达到警示和教育作用。同时也建议要完善违反《工会法》的法律责任条款。《工会法》对违反《工会法》的有关行为所规定的法律责任比较原则,只规定了由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而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部门,也缺少处理办法,操作性不强。许多企业也因此对违反《工会法》抱无所谓的态度。所以,明确法律责任的相关处理部门,制订有关的实施细则,有利于工会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对于企业违反《工会法》而又拒不改正的,一般都可改为工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正和要求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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