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学术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王天德
副主任:吴国欣
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汪天云、李海林、杨剑平、张同、周旭东
秘书:李柏英
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学术氛围和良好的教学秩序,将本校建设成为国内领先、世界著名的艺术院校,参照国际学术惯例,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复旦大学、本校董事会及本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由我校教授和专家的代表为主组成的学术审议和学术咨询机构,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和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弘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校学术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正派、坚持原则的教授(或其他正高级职务专业人员)组成。原则上学术委员会由7-11名成员组成。另设校外特聘专家委员会,人员一般不少于学术委员会人数的1/3。委员会组成应秉承学术开放与兼容并蓄的思想,保持学科、专业方面的前沿性和委员的代表性;委员会组成应体现对行政主体的独立性。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每届任期4年,由校长聘任,可以连选连任。新增委员由主任提名,上届学术委员会投票产生。
第七条 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予以解聘。同时按照规定程序补聘增补委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组、评审组、或专题组;除由学术委员会委员分工兼任专门组长和委员外,可聘请其他高水平的教师和艺术家及设计师参加有关工作。各组成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设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1.审议学科发展规划,研究重点学科设置及其发展方向;审议教育教学工作规划,审议专业设置及调整方案,审议教材建设计划。 2.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引进计划。审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作出拟聘相应岗位职务的建议;审议各类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推荐人选。 3.审议科研工作规划及重要决策;审议重大科研项目成果。 4.指导学校基金项目的设置与发放,对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审议相关的政策性文件;评审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5.审议学术水平评价办法、重要的学术水平评价事项;受校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负责协调与本校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6.负责良好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的工作。 7.审议校其他有关学术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1.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2.获得学校建设与发展信息,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提出建议,进行审议和表决。
3.受学术委员会委托可以在学校范围内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开展学术委员会工作时须坚持公正、公平原则,并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十三条 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任提议,经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校长予以免去其学术委员会职务。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期举行1-2次。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或校长,或1/3以上委员提议,可以随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主任可以召开通讯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主任、副主任缺席时,由主任指定的一名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如确实因故不能出席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学术委员会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及其配偶或近亲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如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十八条
会议决议事项时原则上采取委员表决的方式。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所作决议方能有效。表决采用投票方式进行,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同意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1/2即为表决通过。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认为拟表决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过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人提出复议,需先由秘书联络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集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过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得再行复议。第
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学术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属于义务兼职;从事委员会工作的必需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术委员会通过,校长批准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