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标准(试行)”(院发[2005]1号)有关学校提供过渡住房的规定,学校对教职员工住房实行“鼓励自购、提供过渡、适当补贴、费用自负”的原则,为了充分发挥现有教师宿舍的过渡作用,现特对教师过渡住房(目前为学生公寓七楼等)的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从周一至周五均须住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填写《教师宿舍(过渡房)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交校人力资源部办理核准手续,至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二、为鼓励青年教职员工住校积极开展工作,学校为已入住校过渡房的青年教职员工提供过渡房租住补贴。此项补贴与工资同时发放。
补贴标准:1、未婚且上海无居住房者,入住第一年500元/月,第二年400元/年,逐年递减,共补贴五年,第六年起不再补贴;2、未婚且上海有居住房者,补贴减半,入住第一年250元/月,第二年200元/年,逐年递减,共补贴五年,第六年起不再补贴。3、已婚且上海无居住房者原则上不予入住宿舍,鼓励在校外租房居住,按同等标准发放房租补贴。
三、为便于开展学生工作,专职辅导员必须住校,学院给与每人500元/月住房补贴。补贴与工资同时发放。
四、房租及物业使用费。自2006年9月起,每间过渡房将收取房租500元/月。房租将从入住过渡房的教职员工资中每月扣除。
使用期内的水、电、通讯等费用由使用人支付。
五、上述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备注:1、一周入住三天以上者方可申请宿舍;
2、只住二天以下或临时住校,可申请入住免费招待所;
3、未婚教职员如在校外租房,不享受上述房租补贴。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院务部
2006年8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