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达设计学院|数码传媒学院空间与工业设计学院时尚设计学院美术学院表演艺术学院艺术中心图文信息中心实训管理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规章制度 -> 正文
 
学校教师宿舍(过渡房)管理暂行规定

09月18日

 

  根据“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聘用人员薪酬待遇标准(试行)”(院发[2005]1号)有关学校提供过渡住房的规定,学校对教职员工住房实行“鼓励自购、提供过渡、适当补贴、费用自负”的原则,为了充分发挥现有教师宿舍的过渡作用,现特对教师过渡住房(目前为学生公寓七楼等)的管理,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因工作需要,从周一至周五均须住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填写《教师宿舍(过渡房)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交校人力资源部办理核准手续,至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办理入住手续。

  二、为鼓励青年教职员工住校积极开展工作,学校为已入住校过渡房的青年教职员工提供过渡房租住补贴。此项补贴与工资同时发放。

  补贴标准:1、未婚且上海无居住房者,入住第一年500元/月,第二年400元/年,逐年递减,共补贴五年,第六年起不再补贴;2、未婚且上海有居住房者,补贴减半,入住第一年250元/月,第二年200元/年,逐年递减,共补贴五年,第六年起不再补贴。3、已婚且上海无居住房者原则上不予入住宿舍,鼓励在校外租房居住,按同等标准发放房租补贴。

  三、为便于开展学生工作,专职辅导员必须住校,学院给与每人500元/月住房补贴。补贴与工资同时发放。

  四、房租及物业使用费。自2006年9月起,每间过渡房将收取房租500元/月。房租将从入住过渡房的教职员工资中每月扣除。

  使用期内的水、电、通讯等费用由使用人支付。

  五、上述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备注:1、一周入住三天以上者方可申请宿舍;

  2、只住二天以下或临时住校,可申请入住免费招待所;

  3、未婚教职员如在校外租房,不享受上述房租补贴。

  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院务部

  2006年8月

  

 
   
 
| 友情连接 | 网络导航 | 客服中心 |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 

@2005 siva edu.cn. All Rights Reserved | Terms of Use | MSCMS Web Solu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