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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院试行探亲假规定的通知

09月18日

 

  各学院、所、部门、中心:

  因我校部分教职工假期需回外地探亲,经校领导研究同意,在我校正式在编教职工可以享受探亲假,规定内容见附件。

  各部门如有教职工需要申请,可至我处申领探亲假审批表,并按照程序进行申请。

  特此通知。请转告本部门所有正式教职工。

  

  院务部

  2005年1月5日

  规定如下:

  教职工探亲假,是指教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一、申请范围

  1.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 与父母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包括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日团聚的)。

  二、申请程序

  1. 教职工探亲时需事先填写探亲假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2. 教职工休探亲假原则上应在寒、暑假期间,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受理;

  3. 因特殊情况需在平时休探亲假者,需写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三、有关假期时间的规定

  1.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

  2.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四年给一次假;探望配偶原则上每年给予一次探亲假;

  3. 出国探亲假,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路费报销的规定

  经主管领导同意批准的探亲假,教职工凭探亲所在地盖过公章的申请表及车票(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等路程硬卧的往返费用),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后,至财务部报销。

  点击下载: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教职工探亲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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