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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差旅费报销办法(试行)

10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埠差旅费支出的管理,规范外埠差旅费的报销标准与程序,依据学校有关财务制度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外埠差旅费的报销:校内各学院、所、中心、部门等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因公赴外埠出差的教职工与学生(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发生的交通费、宿费、出差补贴等费用;

  第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必要的出差审批制度。控制出差规模,压缩出差人数。出差人员要认真完成所承担的出差任务,并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规定,节约差旅费开支。出差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与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以及因违反有关规定而被罚款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二章审批、借款与报销程序

  第四条 出差人员应在出差前填写“出差报告表”,写明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出差原因等,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与备案手续:

  1、各类人员因公出差,应由承担经费的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批,并报送财务部备案;

  2、部门负责人因公出差,应由其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并予以备案。

  第五条 出差人员可以在出差前携带内容完整、审批手续完备的“出差报告表”和“付款申请书(通用本)”及会议通知或出差邀请等,到财务部预借部分外埠旅费(也可在返沪后携带出差报告表,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直接办理报销手续)。预借金额由财务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开支标准,并本着合理、必需的原则核定。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应填写“付款申请书(通用本)”。财务部对出差人员填写的“出差报告表”和“付款申请书(通用本)”审核无误后,向出差人员办理付款手续。

  第七条 出差人员在从外埠返沪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寒暑假除外)到财务部办理外埠差旅费报销手续。对于返沪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及时核销差旅费借款的出差人员,财务部停止对其办理新的差旅费借款手续。

  第八条 出差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填写“外埠差旅费报销清单”及部门“费用付款申请书”,并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分别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签字,然后携带差旅费单据或报销凭证,由财务部负责审核报销。第三章省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学校对出差人员的省市间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的办法。出差人员分别凭机票、火车票、长途车票、轮船票在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内按实报销。

  第十条 各类出差人员的交通费用,在报销时应遵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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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正教授、校院级领导及相当于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中可有一人乘坐与陪同人员相同的飞机与轮船舱位或火车席位。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人员只有在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情况下,并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第十三条 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在报销机票费用时,财务部原则上按购买机票的发票及机票存根报销。

  第十四条 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每人每次乘机可凭据报销一份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乘坐飞机的出差人员,可在其市内交通费包干范围之外凭据报销乘坐市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

  第十六条 乘坐火车的出差人员,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火车卧铺票。其中,乘坐往返上海与北京之间Z字列车的出差人员可以购买软卧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趁出差之便,事先经部门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如果绕道费用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应凭火车票、汽车票、船票按实报销;如果绕道费用超过直线单程车船费,在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后,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直线单程车船费的扣除标准为:

  1、火车按快车(含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卧铺条件的,按硬席中铺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软席卧铺条件的,按软席卧铺票价计算。

  2、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轮船一等舱、二等舱位条件的,分别按一等舱、二等舱位票价计算。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只有在经过所在部门负责人或委派出差任务的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利用本单位的车辆,或向学校车队和上海市各出租车公司包车到江苏、浙江二省出差,并报销沿途的路桥费、汽油费、包车费。凡包车出差的,不得领取市内交通包干费。

    第四章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

  第十九 条学校对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实行包干的办法,出差人员应在包干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上述费用,超过限额标准部分一般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出差人员应写明有关情况,超过限额标准部分只能报销50%,出差人员自行负担其余的50%超支部分。如实际开支未达到包干规定的限额标准,则将差额的50%作为出差补贴给出差人员。包干规定的限额标准见第八条。

  第二十条 各类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费、伙食补贴等包干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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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经济特区指海南省、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厦门市。单位:元/天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参加各类会议,如果由会议组织方统一安排食宿,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用可凭注明费用自理的会议通知及票据按实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贴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夜间乘坐长途汽车或轮船最低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二十条的标准,加发一天伙食补贴。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类学生为完成学习计划,使用教学经费外出实(见)习或调研,或者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差旅费按学生待遇标准报销。

  第二十五条 代表学校外出参加各类比赛或表演,以及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出差的各类学生,可以按教职工待遇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出差报告表”和“外埠差旅费报销清单”格式如本办法附件所示。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学校经费支付的出差费用开支,并列入各部门日常办公经费预算内;如使用项目经费出差的经费使用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亦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出差,出国(境)差旅费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及人力资源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4月1日起试行。

  点击下载:复旦大学上海视觉艺术学院出差报告表以及报销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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