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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行良、 屠国明 、庄雅彪关注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4月5日 16:50
 

【网聊话题】:关注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
【网聊嘉宾】: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杨行良       
              上海市总工会法律部部长 屠国明
              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庄雅彪
【网聊时间】:2005年4月25日(星期一)12:45——13:45

【聊天实录】

[嘉宾屠国明]开场白: 非常感谢各位网友参与今天的聊天活动,作为市总工会的法律部长,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是我的天职。欢迎大家和我交流。

[嘉宾庄雅彪]开场白: 各位网友你们好,有关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今天回答各位的提问,谢谢大家!

[网友宝山]开场白: “打工者”听起来似乎是个贬义词,不知道和“白领”、“灰领”这些所谓的正规职员比起来享有哪些权益?

[嘉宾庄雅彪]答: 你所说的这些是民间对从事不同职业的劳动者的一种俗称,在劳动法上通称为“劳动者”,劳动者平等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

[嘉宾杨行良]答: 各位网友,你们好!今天我们关注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与网民进行聊天交流。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网友小芳]问: 我同学的弟弟的女朋友在上海找了一份工作,在电脑部件公司做组装工人,刚刚面试结束,马上就要签订合同了,请问各位领导,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款?

[嘉宾屠国明]答: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主要有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等。

[网友大胃王]问: 我是闸北区的一名快递员,工作快满一年了,但是工作很辛苦,然而因为和老板签定了合同不能走人,我想问问在什么情况下我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最为有利,解除合同需要哪些条件~~~

[嘉宾庄雅彪]答: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对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网友摩托车车车]问: 我上下班经常路过市工会,不知道这个部门有哪些职能?

[嘉宾屠国明]答: 工会是广大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因此它的基本职责是维权,当然它作为一个群众组织还有一些其他职能,主要有促进和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和企业管理、参与地方政府立法;推进职工素质工种建设,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协助政府促进就业,广泛开展职工互助互济活动,深入实施送温暖和再就业工种,帮助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

[网友沙发]问: 今年人大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有什么大的举措?

[嘉宾杨行良]答: 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执法检查,我们主要有这几条意见。据我们了解,当前企业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是劳动报酬和生命安全问题,所以我们围绕着这两个热点问题,准备依《劳动法》、《工会法》和《安全生产法》为依据,围绕三个重点:一是工会组建,签订集体合同;二是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和逃缴社会保险费;三是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问题。我们围绕这三个重点准备做好三件事情:一是政府应当做的事情;二是职工最关心的事情;三是带有普遍性的事情。我们人大常委会不是政府的执法队,我们主要通过执法检查要了解这三部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具体情况,向政府提出发现的问题和有关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届时要请他们研究和答复,我们主要通过这种方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网友※高手×]问: 工会组织像个冷衙门,谁有事情也不去找他们,有空去看看市政府和规划馆之间的上访处,好多劳动纠纷者都会去哪里投诉。

[嘉宾屠国明]答: 可能您对工会工作不是很了解。工会是广大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们主要的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近几年来,我们上海的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为1000多名职工无偿代理劳动争议案件,胜诉率在90%以上。其实上,每个星期一到五,市总工会的信访办和法律援助中心都在接待职工的咨询和投诉,当然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当事人应当理性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你也可以到各级工会组织去进行法律咨询,依照法律的规定,还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网友西部牛仔]问: 如果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该在第一时间到哪个主管部门找人解决?

[嘉宾庄雅彪]答: 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一)因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二)因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造成损害。(三)因用人单位原订立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四)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除上述事项之外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网友企鹅]问: 请问: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国家大法和上海市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嘉宾屠国明]答: 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国家大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海市地方性法规主要是《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工会条例》。

[网友花十三]问: “劳动维权执法检查”具体是怎么安排的?有时间节点安排吗?

[嘉宾杨行良]答: 我们这次是人大常委会的劳动维权执法检查,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四月份是准备阶段;五月、六月是劳动维权执法检查的调研阶段;八、九月是劳动维权的执法检查阶段;十一月份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劳动维权执法检查的报告。这四个阶段主要是执法调研阶段和执法检查阶段。在执法调查阶段,我们主要是深入企业和基层,要了解围绕三个重点,一个是工会的组建和集体合同的签订;二是围绕克扣和拖欠职工的工资和逃缴社会保险费;三是生产安全和生命安全。依据《劳动法》、《工会法》和《生产安全法》要检查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基层的落实情况,以企业为镜子,了解政府依法行政的基本情况。在执法检查阶段,我们主要是要深入“一府两院”,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主管机关,听取他们三部法全面贯彻落实的情况,然后选个别企业进一步进行考察。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要汇总两个阶段的执法检查情况,向十一月份的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进行审议。

[网友※高手※]问: 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会因为性别的不同而不同吗?比如会保护女性多一些?

[嘉宾庄雅彪]答: 男女平等原则在我国的宪法中已经体现了,所以依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不会因为性别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法律规定的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除外)

[网友come on]问: 我弟弟去一个公司做营销,公司提供住宿,工资是底薪加提成,问题是公司要我弟弟每个月从工资中拿出200块作为押金,说是为了公司稳定和安全,真过分,各位领导怎样认为?

[嘉宾屠国明]答: 这种做法是不对的。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象劳动者收取押金。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所在区的总工会投诉,请他们解决。 [网友夏随良]问: 人大代表参加“劳动维权执法检查”吗?如何组织?

[嘉宾杨行良]答: 市人大关于劳动维权执法检查有一个很大的特点:是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在执法检查中的作用。到目前为止,我们征求全市的市人大代表,已有90多名市人大代表要求参加这项执法检查,而且我们要在4月29日对参与执法检查的市人大代表和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届时请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市安监局和市总工会相关部门的领导围绕三个重点进行讲课培训。

[网友下岗者]问: 我是上海装潢工艺印刷厂职工,本单位系上海市轻工业局,包装装潢公司的下属单位,本人自1982年4月进此单位,直到1998年底下岗至今。1998年至今单位已经不加公积金进帐户了,使我们无法享受政府对房屋租借贷买卖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优惠政策。还对我们下岗职工采取不发生活费(2000年7月至今),严重影响我最基本的正常生活,甚至连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不进帐户也有3年了。使得生心健康严重受到侵害,基本生活和健康得不到保障。现在是小病拖着不看就怕变成大病就看不了了。这就更加影响全家的平静生活,特别是对未成年孩子的影响。

[嘉宾屠国明]答: 我对你现在目前的就业情况不太清楚,因为对于下岗,协保,内退各类人员的有关政策和处理情况各不相同。我建议你可以带齐有关资料,每周二,三到我们市总工会来咨询。(可以和具体接待的同志讲,我在网上接待过你)

[网友恶心]问: 我们公司的老板真太让人生气了,每个月的工资分成三次发放,而且把月底的那次工资再根据考核情况按比例扣除掉一部分,整个看起来,我们公司的工资发放制度是一塌糊涂,让人看也看不懂,每个月的工资都会或多或少地不一样,请问公司能这样随意设定工资发放方式吗?

[嘉宾屠国明]答: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对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标准预付工资,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网友86821部队]问: 尊敬的扬委员,屠理事和花副局长:为什么我们同样是社会保障局系统的同事,可是,我们社会保障局下面所属军队干部休养所的事业单位同事们的收入要比局里的同事们和一样性质的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同事们收入少许多?我们军队干部休养所的事业单位同事们的收入保障和权益谁来保护呀?难道我们为军队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得不到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们重视吗?多关心一下我们为军队老干部服务的同事们的生活吧。谢谢![嘉宾杨行良]答: 关于你们提的问题,市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常委会秘书长在市人大常委会的会议上已经反映了你们的意见,市政府领导和市有关部门的同志都听到了这个意见,相信政府会认真研究这个问题。

[网友我不是专家]问: 社会上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等问题层出不穷,是不是《劳动法》这一调整劳动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实施效应有问题?

[嘉宾庄雅彪]答: 上海的劳动力市场整体上是规范,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市场的作用,劳动关系呈现复杂化,个别企业片面的追求利润,法制观念谈漠,使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情屡有发生,改变这一现状,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劳动力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制裁违法者。一方面劳动者要提高自觉维权的意识,一旦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如举报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等维护权益,另外每一位公民,也不能置身事外,应当自觉成为守法、护法者、只要我们共同努力,法治将成为上海的城市素养,上海的明天会更好,社会更和谐。

[网友准妈妈]问: 女员工在结婚、怀孕、生产等方面享有哪些权利?

[嘉宾杨行良]答: 根据《劳动法》第61、62、63条的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网友小白]问: 劳动者是弱势群体,老板不发工资,或者少发工资,克扣员工,员工到哪里去诉苦,就算找到了什么单位,或者律师,也不能解决问题,万一碰到大的公司,或者有政府背景的公司,那员工的权益就更难维护了。

[嘉宾屠国明]答: 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相对而言,劳动者是弱者。用人单位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是不允许的。你可以找政府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找我们各级工会组织,目前,市、区县总工会,都已成立了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我们一定会维护你的权益。

[网友企鹅]问: 请问: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国家大法和上海市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嘉宾杨行良]答: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上海市工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网友无奈]问: 加班时间考勤有记录本,和公司打官司,公司销毁记录本。没有证据官司输。如何能够讨回公道。

[嘉宾屠国明]答: 我认为,象这种案件的仲裁或诉讼,证据的提供应该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

[网友看不惯的打工人]问: 现在三桥的不法中介主要有晨兴,宾华,汇友,庆达等,他们是和那些效益好的厂家相互勾结起来进行这种肮脏的交易的,他们开具收据时也是按中介费的百分之十收取的,这样做只是为了掩人耳目,所以劳动监察部门来时什么也查不到,这些中介所中只有晨兴具有法人资格证和中介许可证,其它的都有没有。

[嘉宾庄雅彪]答: 针对违法中介我市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下一步我们准备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巩固专项行动工作成果,规范本市劳动力市场秩序。1、建立由劳动保障、公安、人事、工商部门共同参加的整治职业中介的制度,定期研究违法职介查处中发现的问题,探索解决途径。实现对违法职介行为的综合治理。2、坚决打击违法职介、取缔“黑职介”外,建立职介机构内部自律机制,促使职介机构自学守法经营,抵制各类坑害求职者的违法行为。3、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逐步减少“黑职介”租用私房从事违法职介的现象,从源头压缩“黑职介”的生存空间。

[网友恶心]问: 我们公司的老板真太让人生气了,每个月的工资分成三次发放,而且把月底的那次工资再根据考核情况按比例扣除掉一部分,整个看起来,我们公司的工资发放制度是一塌糊涂,让人看也看不懂,每个月的工资都会或多或少地不一样,请问公司能这样随意设定工资发放方式吗?

[嘉宾杨行良]答: 你能不能把详细情况写信寄到我们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劳动者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工作协调小组),地址:人民大道200号,邮编:200003,便于我们掌握有关情况。

[网友企鹅]问: 请问: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国家大法和上海市地方性法规有哪些?

[嘉宾庄雅彪]答: 有关劳动的权益保护的国家大法和上海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想要了解更多信息,可以拨打电话12333

[网友我不是专家]问: 社会上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现象十分严重,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等问题层出不穷,是不是《劳动法》这一调整劳动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实施效应有问题?

[嘉宾杨行良]答: 我可以告诉你,现在拖欠和克扣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劳动强度大等问题在少数地方客观存在。但是,《劳动法》不存在实施效应的问题,指定劳动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你们那里发生的这些问题是企业法人没有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你们可以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并求得处理。

[网友正大]问: 四金是职工的最根本保障,但现在许多单位都想方设法逃避为职工缴纳四金,请问有什么办法来约束这种行为?

[嘉宾屠国明]答: 你说的不错。四金对职工来说,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保障,为了使单位能依法交纳四金,我建议,你们单位应当将为职工交纳四金的情况每年在职代会上,向员工通报。如果你们企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可以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并把四金的交纳情况以及向员工公布的程序规定,作为一项专门条款。使四金的交纳公开、透明。便于职工的监督。

[网友恶心]问: 我们公司的老板真太让人生气了,每个月的工资分成三次发放,而且把月底的那次工资再根据考核情况按比例扣除掉一部分,整个看起来,我们公司的工资发放制度是一塌糊涂,让人看也看不懂,每个月的工资都会或多或少地不一样,请问公司能这样随意设定工资发放方式吗?

[嘉宾庄雅彪]答: 用人单位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当按时将工资划入劳动者本人帐户,直接发放工资,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办理签收手续,单位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对实行年薪制或按考核周期兑现工资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不低于最低工资预付工资,年终或考核周期期满时结算。

[网友come on]问: 我弟弟去一个公司做营销,公司提供住宿,工资是底薪加提成,问题是公司要我弟弟每个月从工资中拿出200块作为押金,说是为了公司稳定和安全,真过分,各位领导怎样认为?

[嘉宾庄雅彪]答: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禁止用人单位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你弟弟这样的情况可以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或打电话12333举报。

[网友无奈]问: 市总工会的信访办和法律援助中心具体地址在哪里?电话号码有吗?
[嘉宾屠国明]答: 市总工会的信访办和法律援助中心在中山东一路14号,市总工会的边门。(门在汉口路上)电话63211939转信访办。

[网友沙沙]问: 当前本市在劳动关系方面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嘉宾杨行良]答: 当前,本市的劳动关系总体上处于正常平稳的状态。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在本市的一些地方和部分企业,仍不愿意依法组建工会、有的还妨碍工会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有的企业还不愿意与工会代表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少数企业还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用工与很不规范;还有的企业不能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甚至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逃缴社会保险费和综合保险费;有的企业还长期要求职工超时加班加点,不能为劳动者依法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近期本市生产事故接连不断的发生,还有些企业事故隐患严重,时时威胁着职工的生命安全等等。我们这次开展维护劳动权益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我们的执法检查发现法律法规在实施当中的不足和问题,了解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有哪些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另一方面也要了解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什么问题,还存在一些什么不足。希望通过执法检查,一方面我们能够向“一府二院”提出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请他们进行研究和答复(一般要求政府在半年内向常委会汇报经研究后采取的措施以及实际取得的效果)。二是通过执法检查发现法律法规在实施中的不足和问题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改有关法规的建议,也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修改有关法律的理由。

[网友下岗者]问: 我是上海装潢工艺印刷厂职工,本单位系上海市轻工业局,包装装潢公司的下属单位,本人自1982年4月进此单位,直到1998年底下岗至今。1998年至今单位已经不加公积金进帐户了,使我们无法享受政府对房屋租借贷买卖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优惠政策。还对我们下岗职工采取不发生活费(2000年7月至今),严重影响我最基本的正常生活,甚至连养老金和医疗保险金不进帐户也有3年了。使得生心健康严重受到侵害,基本生活和健康得不到保障。现在是小病拖着不看就怕变成大病就看不了了。这就更加影响全家的平静生活,特别是对未成年孩子的影响。

[嘉宾庄雅彪]答: 关于你提出的公积金问题,你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咨询,你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下岗协议?如有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的规办,如无协议或者对协议内容有争议,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网友mique]问: 工会应该接受最广大的工人参加。1921年、1927年等最初的工会,可从来没有分过本地人还是外地人。现在对外地来沪务工的人员,当然应该为他们建立“工人之家”。免费提供培训、法律援助等。社会保障要靠工会为其撑腰。

[嘉宾屠国明]答: 您说的对。对外地进城务工人员,工会应当成为他们的职工之家,现在,19个区县的总工会都已经建立了进城务工人员服务中心,为他们提供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我们欢迎你有困难找工会。

[网友急等答复]问: 单位不感给下岗工人工资,不加养老金,公积金.我们连联合病史卡也没有.哪个部门受理解决.

[嘉宾庄雅彪]答: 你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岗前你是否与用人单位签订过下岗协议?如有协议,应当按照协议规定办,如无协议或者对协议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关于你提出的公积金问题,你可以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咨询。

[网友mique]问: 杨行良副院长,烦劳过问一下“管理纠纷”的官司 。我们闵行区金榜世家小区与原金榜物业的官司。至今近一年了。花去了几万圆。今年春节去问过区司法部长。希望能给个明确答复, 何时有眉目?电话:54737708 54706245

[嘉宾杨行良]答: 关于这个具体案件的问题,由于你讲的比较含乎,建议你们可以就具体问题向闵行区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或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联系,反映你们的意见。
130[网友小三子]问: 在一个单位工作好几年了,从来没有签过合同,请问这是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吗?如果打官司,结果会怎么样呢?

[嘉宾庄雅彪]答: 根据法律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你在单位工作,单位未按规定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电话12333

[网友B]问: 公司以职工泄密作严重违纪解除合同,因职工向05年2、3月原公司副总MAIL公司的销售数据,公司有证据表明此副总1月份就已离开公司,但问题是公司并没有公开以各种形式宣布副总离开之事,这位员工也无从知道,仍然按照以往惯例发公司销售信息,请问公司行为合法吗?

[嘉宾屠国明]答: 我建议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关键是你的取证,你必须取得以下的一些证据:1、你发送公司销售信息,是你的工作职责,你并未违反程序和规定,2、作为副总离开公司,你从未获悉,3、你公司从未在公司内宣布过该副总离开公司的消息,也未明确告知你停止向他发送有关信息。请注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是60天。

[网友糖果]问: 劳动者找有关部门维护自己的权益,等维护好了,工作也丢了,怎么办?
[嘉宾杨行良]答: 根据《劳动法》的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网友疑问]问: 节假日加班,应该如何计算加班费?老板如果不按照节假日加班发加班费,如何约束这种行为呢?

[嘉宾庄雅彪]答: 根据劳动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应当支付300%的加班工资,休息天加班,单位应当按班调休或者规定支付200%的加班工资,平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安排调体,不能安排的,应当按150%的加班工资支付。当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他们会依法保护你的合法权益。

[网友mm]问: 如果某杂志每月都用我的文章,却一直不给稿费,是不是可以去仲裁委要求他们支付稿费?

[嘉宾屠国明]答: 我想,你说的这种情况恐怕不是劳动争议,而且民事纠纷。你不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而是应该通过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来讨回你的稿费。 

[网友A]问: 公司不定时工作是经过区劳动局审批的,但实际工作时间是一周工作6天,每天8小时,请问是否违法?如违法,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嘉宾庄雅彪]答: 根据劳动法规,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加班时间不超过三小时,每周至少有一个完整的休息天,每月的加班的时候不能超过36小时,如果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应当经劳动部门批准。关于非标准工时制的审批是非常严格的,而且劳动部门将监督用人单位,按照批复执行,你如果对非标准工作时间的执行有疑问,可向劳动监察机构反映。

[嘉宾杨行良]结束语: 各位网友,谢谢你们对我们的信任,今天由于条件有限,可能有很多问题没有回答或回答不清,希望你们可以看一看有关的法律法规,或者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也欢迎你们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谢谢大家!

[嘉宾庄雅彪]结束语: 如果你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遇到劳动保障的方面的问题,希望你拨打劳动保障咨询举报投诉电话:12333 谢谢!

[嘉宾屠国明]结束语: 真的感谢你的参与这次讨论,当然这还是开始,工会的大门,始终为劳动者敞开。因为,工会是广大职工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嘉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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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杨行良

杨行良,男,1943年7月生,汉族,上海人,中共党员,学历大专,1963年2月参加工作,现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杨行良同志1964年3月至1969年11月,在空军第36师机务大队当无线电员、无线电师;1969年11月至1972年8月,在空军高炮独立第18营三连任副指导员、指导员;1972年8月至1977年2月,在空军高炮独立第5团任组织股股长、副政委;1977年2月至1980年3月,在空军高炮独立第5团任政委;1980年3月至1981年10月,在解放军政治学院基本系学习;1981年10月至1987年3月,在空军高射炮兵第15师任政治部主任、政委;1987年3月至1994年4月,在空军第2试验训练基地任政委;1994年4月至1995年4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政治部主任;1995年4月至1997年6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监察室主任、政治部主任、审委会委员;1997年6月至1997年11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监察室主任、审委会委员;1997年11月至2001年4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审委会委员;2001年4月至2003年2月,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委会委员;2003年2月至今,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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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国明,男,1949.7.27,中共党员,大专学历。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中国劳动法学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理事
1969年5月~1979年2月   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4师37团
                     农工、收割机手、砖厂修理工、团部宣传干事;
1979年3月~1984年2月   沪光仪器厂工人、工会干部;
1984年3月~1987年2月   市总工会生活部干部、机关党委干部;
1987年2月~1992年10月  海鸥饭店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 
                      上海职工旅行社总经理;
1992年10月~1994年3月  捷克长江饭店总经理;
1994年3月~1995年3月   市总工会事业部副部长;
1995年3月~至今        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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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雅彪,男,汉,1963.5出生,本科,中共党员。现任职务:市劳动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1995.10——1998.5 上海市劳动局劳动监察处

1998.5——1998.1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

1998.12——2003.10  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

2003.10——至今   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副总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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