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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明、陈琦、万曾炜 关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修改
5月10日 10:57
 

  聊天话题:关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修改
  
  聊天嘉宾:人大代表: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郁明
  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陈琦
  特邀嘉宾: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万曾炜

  聊天时间:5月25日12:30-1:30  

  
    【聊天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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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宾万曾炜]答:我非常有幸,借东方网这个平台和网友们做一个交流和对话,谢谢你们对公积金事业的关心,我非常乐意回答你们提出的问题,谢谢!

  [嘉宾郁明]答:各位网友下午好,我是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委员,非常感谢大家对《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关心,大家提出了好多问题,我非常愿意跟大家沟通。

  [网友倚天]问:上海市目前公积金总额有多少?怎么支出的?各类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为多少?

  [嘉宾万曾炜]答:上海市公积金总额目前累计归集额近千亿元,除了四百多亿已经被市民因为购房或其它原因提取,另有五百亿的余额由我们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管理,主要用于供公积金缴交人贷款买房。

  [网友倚天]问:全市公积金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能不能定期在媒体上公布?

  [嘉宾万曾炜]答:全市公积金归结、使用和管理情况每年经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以后在上海的解放日报等主要报刊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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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啊哦]问: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意义是什么?

  [嘉宾郁明]答: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十分重视住房公积金的立法工作,从实施住房公积金,有政府有制度提出,到有人大通过有条例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我认为法律效率和法律地位提高了,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运营、管理和监督提供了有利的法律保障,也对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了积极的影响,条例的修订将进一步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运营、监督和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权利,将进一步有利推动了本市住房制度的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的发展,加快城镇住房建设,支持危旧房的改造和廉租房的建设,对改善和提高职工居住水平将会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总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修订,将给广大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这就是我对上海住房公积金立法的意义的认识。

  [网友啊哦]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部门是谁?为什么做这样的安排?

  [嘉宾万曾炜]答:就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而言,一是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做为决策和监督机构,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日常运作;二是由建设部公积金监督管理司做为国家对上海的住房公积金的直接监管机构,定期了解监管;三是由上海市的财政和审计部门定期对公积金的运行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做这样的安排是因为公积金的每一分钱都是上海职工所有的,确保资金安全,是国家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做以上安排的根本考虑。

  [嘉宾陈琦]答:各位网友,中午好。我是普陀区房地局,很高兴参加今天的网友聊天活动。

  [网友倚天]问:谁在监督公积金的使用管理?怎么监督的?

  [嘉宾陈琦]答:一、财政与审计监督;二、住房委员会监督;三、全社会监督。财政监督的落实贯穿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即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三个环节。事前监督是指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财政部门在事前参与从根本上保证了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安全性和专项使用性。事中监督是指住房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时,必须有财政部门的委员参加,财政部门作为住房委员会的重要组成成员履行其参与议事决策的职责,以确保住房委员会决策的正确性。事后监督是指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网友啊哦]问:住房公积金对老百姓的生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嘉宾万曾炜]答:住房公积金首先是每一个职工的一份法定的显性工资,这份工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是为职工消费住房而确定的一种分配方式。其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互助互济的储蓄基金,国家法律规定了他的储蓄是强制的,所以每一个缴交人可以以日积月累的方式储存属于自己的资金,将来需要买房的时候可以用来支付或者买房以后用公积金来归还较长期的贷款。再次,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增值资金目前已用作支持低收入者的廉租房补充资金。可见,对老百姓的生活产生的影响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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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老大]问:买房贷款后能不能用每月扣缴公积金还贷款本息,我觉得这样可以减轻年轻人的还款压力。

  [嘉宾万曾炜]答:买房形成的贷款对年青人而言,存在着较大的还款压力,我表示非常理解。你可以用你每月缴交的公积金去抵冲贷款,目前的做法有年冲和月冲两种,具体你可以和贷款银行联系。

  [网友啊哦]问:住房公积金对老百姓的生活将产生怎样的影响?

  [嘉宾陈琦]答:一、住房公积金制度筹集了一大笔长期的、稳定的政策性住房资金,提高了职工的住房保障能力,促进了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的建立;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的重要手段之一;三、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缴存、定向使用的个人住房储金,通过个人缴存,单位资助,长期存储的方式,建立了职工自我保障机制,增强了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同时也调整了职工工资消费结构,确保了职工住房消费支出,有利于扩大住房消费,增加住房有效需求。

  [网友老大]问:买房贷款后能不能用每月扣缴公积金还贷款本息,我觉得这样可以减轻年轻人的还款压力。

  [嘉宾陈琦]答:可以的。借款人用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购房贷款本息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取人与购房借款人应该一致。提取人与购房借款人不一致的,提取人必须是借款人的配偶或者是借款人的同户成员或者是借款人的非同户直系血亲;二、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时间里统一提取归还购房贷款本息;三、提取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归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方式应当符合规定;四、应办理提取手续。借款人可以在签订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时委托受托贷款银行按规定冲抵,也可以在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时间里委托受托贷款银行按规定冲抵。

  [网友一民]问:向万主任就住房公积金日常统计信息的效率提一点建议。现在越来,越多的人上网查询自己的公积金信息,但是感到信息更新很慢,比如公积金贷款买房的人,有时按月还贷或一年一度的冲还贷后,要过好几个月才能在你们的网上反映出来,工作人员的统计效率太慢了。

  [嘉宾万曾炜]答:非常欢迎你们经常上网了解公积金政策,查询有关自己的公积金存款或贷款的信息。目前,存款信息更新比较及时,贷款信息更新并不尽如人意。原因是我们委托的16家商业银行在扣款以后返回给我们的信息时间并不一致,有时差异很大导致更新速度较慢。下一步我们将积极采取措施,协商各家受托银行尽快返回贷款信息。

  [网友老大]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审议的焦点是什么?

  [嘉宾郁明]答:《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共有26条,在广泛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后,在法制统一的原则下,对原《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做了较多的修改,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审议的主要方面内容有一是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的条件,国委院条例规定了6条,本市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增加了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严重困难或者又因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也可以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存储余额后,其依法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不受影响。这是审议重点之一;审议的重点之二是,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的使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其分配方案应当依法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可以用于四个方面,前三个方面是上位法的规定,第四方面的规定,即“经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改善职工住房条件为目的危旧房改造补充资金”这是新增条款;审议的重点之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外,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又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第十七条,规定了投诉的处理,对违法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投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接到投诉后,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告之有关当事人,在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即“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依法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国委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还有,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的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了,违法提取公积金的处理和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处理。都做出了规定;第四个审议重点是,增加了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条款,使公积金的管理更加高效、公开、安全。总之,这次对原条例的修订,弥补了公积金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的条款规定是创意的,较好的体现了上海特色。

  [网友老二]问:公积金贷款和按揭有何区别?如何计算利率?

  [嘉宾陈琦]答: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较商业贷款利率低。目前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年利率3.96%,五年以上年利率4.41%。商业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年利率4.95%,五年以上年利率5.31%。如10年期10万元贷款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公积金贷款月还1032.05元,商业贷款月还1075.87元,公积金贷款少还43.82元。

  [网友老大]问:这个法规如果出台对群众有什么实际意义?

  [嘉宾郁明]答:我认为《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出台,将给广大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大致有下面几个方面:一是,从法规规定上,改善相当数量职工的住房条件;二是,法规规定的给职工带来实实在在的住房工资;三是,法规的层面上,有利于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四是,以法律形式推动商业性住房信贷的形成和发展;五是,用法律来保障住房公积金的依法归集,依法运作,法律的责任,保障公积金的安全健康发展。

  [网友雪波]问:有些地方的公积金贷款限额已提高,上海为什么不考虑?

  [嘉宾万曾炜]答: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取决于公积金归集总量和需要贷款的人的总量两个因素。1998年以来,上海公积金归集的总量尽管提高较快,然而上海需要购买住房并需要公积金贷款的人数增长更快,由于公积金是一种封闭的基金,因此需要的人多了,每个人需要的限额就只能少一些。就目前来看,上海的购房职工已在逐步减少,因此,贷款限额的逐步提高是有可能的。我们已经在今年的2月份起,对有补充公积金的职工给予增加7万元的贷款限额。即这类职工最高贷款额可以达到20万元。

  [网友老二]问:现在不买房,公积是否可以取出来作别用?

  [嘉宾陈琦]答:根据《上海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储存余额。一、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二、在离休、退休时;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四、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时。另外,当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死亡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网友十万里马]问:为什么不能赋予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的权利?

  [嘉宾万曾炜]答: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法院对不为职工缴交公积金的单位执行强制手段。

  [网友百盘高]问:我们单位不给交纳公积金的,自己的话可否进行交纳,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嘉宾陈琦]答:职工个人是不可以自行缴纳公积金的。根据现有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并由职工所在单位代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单位同时为职工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获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有受委托的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网友老大]问:人大如何对政府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嘉宾郁明]答:住房公积金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人大理所当然应该对其进行监督,一是,要求职能部门定期向人大报告公积金的使用情况,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有关公积金的重大事项必须向市人大报告,还要求公积金管理部门对每年公积金的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网友赏金猎人]问:子女买房,可以支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吗?

  [嘉宾陈琦]答:可以。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时可以提取其配偶、同户成员、非同户的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网友影视歌三妻明星]问:我在上海工作十来年了,而且现在想去苏州发展,请问在异地买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嘉宾陈琦]答:异地买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外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凭以下材料提取:一、购房合同;二、外省市房地产权证;三、购房发票;四、本人身份证及社保卡;五、代理人身份证及社保卡;六、本人与产权人之间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七、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网友nongchen]问:为什么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没有公积金?

  [嘉宾万曾炜]答:根据国务院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可以理解务工农民也可缴交公积金,最近国家建设部关于公积金条例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有条件的城市可以为进城务工农民缴交公积金。上海是一个特大城市,务工农民和流动人口的数量比较大,管理难度也相对高得多,农民工究竟要不要缴交公积金,各方面的认识差异也较大,在目前没有立法的前提下就无法缴交公积金。

  [网友睡到失眠]问:上海职工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那些?

  [嘉宾陈琦]答:职工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有:一、具有城镇户口,参加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并正常缴存的职工,借款人和购房合同中购房人一致。二、借款人家庭没有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他数额较大可能影响还贷能力的债务。三、借款人申请贷款前,6个月连续缴存公住房公积金。四、购买共有产权的(除配偶外)共有人必须出具同意住房抵押的出面承诺。

  [网友华莘]问:困难企业是否应缴纳公积金

  [嘉宾万曾炜]答:所有的企业都应该依法缴纳公积金,包括困难企业。按目前规定,如果企业亏损可以降低缴交比例,或缓交公积金,但这都需要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网友浩然]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对单位内职工的交付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可否告知?

  [嘉宾郁明]答: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例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网友胃癌的爱]问:如果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较为严重,劳动者如何追讨?

  [嘉宾陈琦]答:如果用人单位未缴、欠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较为严重的,职工可以通过法律救济即行政救济以求得问题的解决。所谓行政救济是指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请求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行政。这一救济途径对住房公积金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来说,成本最低、效率最高。当然,由于《上海条例》没有赋予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强制执行的权力,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救济必须依靠司法机构的强制执行才能最终实现。

  [网友nongchen]问:为什么农民工在城市工作没有公积金?

  [嘉宾陈琦]答:根据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上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为除农业户口、城镇个体工商户外的在职工职工。

  [网友南人]问:既然公积金是互助信托基金,为何运营增值收益没有分红到个人帐户?

  [嘉宾万曾炜]答:公积金不是互助信托基金,而是法律强制的职工长期储金,因此每个帐户上的资金每年按一定的利率进行结息,做为储蓄资金的增值。因此,营运的其它增值收益就不再分红。

  [网友螃蟹的钳子会动]问: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如社会保险般具有强制性,因此可缴可不缴。还有的单位认为,他们已经提供了住房福利、住房补贴等,因此可以代替住房公积金。这种想法应该不对吧

  [嘉宾陈琦]答:这种讲法不对。缴存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和单位的基本义务。《上海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第六条规定:“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因此,在上述范围内的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规定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

  [嘉宾郁明]答:各位网友,欢迎下次有机会,再进行沟通,感谢各位网友对人大工作的关心。谢谢。

  [嘉宾陈琦]答:今天就聊到这里,今后有关公积金管理问题以及其他房地产方面的问题,欢迎大家再有机会在网上进行交流。谢谢大家!

  [嘉宾万曾炜]答:很高兴在这短暂的时间里和大家做了一些交流,回答的问题可能也不一定能满足网友的要求,但是贵在沟通,我做为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非常愿意继续和大家沟通,希望大家关心上海公积金网,我们多联系。谢谢!

  
    嘉宾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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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郁明,男,1944年5月5日生,大学本科,中共党员,原任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局长,党组书记,现为市人大财经委委员,法制委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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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琦,女,一九五一年十月二日出生,中央党校函授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上海市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代表。

  陈琦于一九六八年十一月从上海市曹杨中学毕业分配到普陀区房地局,先后在普陀区沙洪浜房管所、宜川房管所、沪太房管所任泥瓦工、管理人员、副所长。九二年一月任局管理科科长,九三年四月任局长助理,九四年四月任普陀区房产管理局副局长,九八年七月任普陀区房产管理局局长,二000年七月起任普陀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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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曾炜,男,1949年7月出生,经济学博士学位,研究员。现任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先后曾任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处长;上海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党组书记、局长;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党组书记;上海浦东发展集团和上海浦东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筹建负责人和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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