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努力为广大市民群众提供合适的住房,促进实现住有所居,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市民群众,尤其是住房困难家庭高度关注住房保障工作。近日,2014年住房保障供应分配新政策正式发布,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新政策的申请供应工作也将于近期陆续启动。
为及时回应市民群众关切,9月19日下午,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巡视员庞元做客“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就“2014年住房保障供应分配新政策”话题,与大家畅谈住房保障工作,并为网友们解答一些与住房保障相关的问题。
上海住房保障工作的概况
庞局长表示,近年来上海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形成了以居住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市民消费为主,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的住房发展思路。住房保障方面,初步构建并基本形成了“四位一体”、租售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多种渠道帮助缺乏支付能力进入市场的市民家庭逐步解决住房困难。其中,对城镇户籍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廉租住房制度;对城镇户籍的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主要实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对存在阶段性居住困难的青年职工和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等有稳定工作的来沪常住人口,主要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同时,还结合旧城区改建,定向供应征收安置住房,改善房屋征收区域内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此外,对暂无征收计划的旧住房大力进行改造和综合整治,通过硬件设施的更新升级,直接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提高其生活质量。
住房保障体系历经的变化过程
针对住房保障体系经历了变化过程,庞局长详细地介绍了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个方面。
廉租住房:上海自2000年起启动实施廉租住房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制度政策逐渐完善。其主要特点包括采用经济困难和居住困难为一体的“双困”准入机制,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受益面;采取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和市级抽查机制,采取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居民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坚持多渠道、多途径。通过多种方式筹措适用适配房源。2006年,上海逐步放宽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先后8次放宽准入标准,随着准入标准的不断放宽,受益家庭规模大幅增加,截至到目前已累计保障了10.3万余户家庭。目前,本市廉租住房已在租金配租上已对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实行了“应保尽保”,同时,从2013年开始也全面放开了实物配租申请范围,所有符合廉租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实物配租,并根据房源筹措情况按序轮候配租。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上海借鉴经适房政策,建立了以“共有产权”为特征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2007年10月启动政策办法制订工作;2008年底,《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全市公开征求广大市民意见建议;2009年《试行办法》正式颁布实施。其主要特点包括实行经济困难和居住困难为一体的“双困”标准,不断适时放宽准入标准;实行“共有产权”机制,政府和购房人按照各自投入确定产权份额比例,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购房人自住时,政府产权份额对应的住房使用权无偿让渡给购房人;购房人5年内不得转让房屋,5年后按规定上市转让的,政府有优先回购权,购房人和政府按各自的产权份额分配上市转让收入。2010年,上海先在徐汇区和闵行区进行试点,第二年就扩大到全市各个区。根据市民收入、房地产市场、房源供应条件以及保障对象的意见和建议等因素,主要是市民家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支付能力的变化情况,自2010年起已5次放宽准入标准,受益家庭规模不断扩大,本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均已纳入政策覆盖范围。自2009年启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试点工作以来,已累计开展了5个批次(全市面上4个批次)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供应工作。截至目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已累计完成签约购房6.58万户,按复合家庭的占比分析,实际政策受益户数全市累计将近10万户。
公共租赁住房:进入新世纪以来,上海通过制度性安排有效缓解在本市合法稳定职业的青年职工、引进人才、来沪务工人员等常住人口的阶段性居住困难,成为健全本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一环。2010年,上海建立了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供应的对象不限本市户籍,准入标准不设收入线,满足不同层次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人士的租赁需求;“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着重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采取“政府支持、企业运作”的管理模式,政府投入部分资本金,支持发展一批专业公租房运营企业,采用市场机制实施投资经营,同时鼓励各类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建设单位租赁房面向本园区、本单位职工供应,政府给予税收、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等支持政策。
住房保障供应分配政策调整的内容
“上海今年将进一步放宽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庞局长谈到,“此次住房保障政策调整,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即一是继续扩大保障性住房政策受益面,惠及更多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二是进一步解决“下夹心层”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三是推动住房保障制度更好的实施和发展。”
随后,庞局长向大家介绍了住房保障供应分配政策具体调整的内容。廉租住房方面:一是进一步放宽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将3人及以上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限额从2100元调整为2500元、人均财产限额从8万元调整为9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的申请条件还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二是适当调整最低和最高配租面积标准,将每户家庭最低配租面积从居住面积10㎡调整为居住面积12㎡,解决部分家庭保障水平不足的问题,并首次规定每户家庭的最高配租面积不超过居住面积30㎡,防止部分家庭保障过度的问题;三是调整了租金配租家庭分档补贴范围。对于租金配租家庭的,采取阶梯化的进行分档租金补贴。一档是全额补贴,一档是按照70%补贴,一档是按照40%补贴。根据廉租住房的收入准入标准放宽情况以及本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房屋租赁市场等变化情况,对租金配租家庭分档补贴范围进行了相应调整。具体为,对于3人及以上家庭,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范围(100%档补贴家庭),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200元以下调整为1300元以下;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70%实施补贴的家庭范围(70%档补贴家庭),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200元~1700元间调整为1300元~2000元间;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40%实施补贴的家庭范围(40%档补贴家庭),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700元~2100元间调整为2000元~2500元间;对于1人、2人家庭,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实施补贴的家庭范围(100%档补贴家庭),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320元以下调整为1430元以下,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70%实施补贴的家庭范围(70%档补贴家庭),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320元~1870元调整为1430元~2200元,按照基本租金补贴标准40%实施补贴的家庭范围(40%档补贴家庭),从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870元~2310元调整为2200元~2750元;四是优化实物配租自付租金承担机制。对在规定选房面积标准内选房的自付租金,全额补贴家庭继续按其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5%收取,70%差额补贴家庭按其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7%收取,40%差额补贴家庭按其家庭月可支配收入的9%收取。
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方面:上海进一步放宽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收入和财产准入标准,将3人及以上家庭的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限额从5000元调整为6000元、人均财产限额从15万元调整为18万元,人均财产线从15万调整为18万。2人及以下家庭的申请条件,还可以在前述标准基础上上浮20%。按照标准,一般只要是住房困难的,从收入线上、财产线上来说,青年职工包括小白领都可享受到这个政策。去年,上海针对部分住房特别拥挤的四类复合家庭,出台了调整住房面积核算方式政策。切实解决了部分大龄青年和复合家庭的分户居住问题,受到市民群众的热烈欢迎。
庞局长还强调,廉租房于今年9月15日开始实施,共有产权保障房则初步考虑定在10月15日开始实施。
廉租住房配租政策有助于合理分配住房保障资源
庞局长表示,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家庭的最低配租面积原为居住面积10平方米。近年来,随着租赁市场上小户型房屋的紧缺以及市场租金的上涨,享受最低配租面积的家庭,按10㎡的标准进行租金补贴后,补贴的租金已较难租到合适的住房。为解决保障水平不足的问题,对最低配租面积标准进行了适当提高。此外,有部分人口较多、自有住房面积较小的廉租家庭,因为配租面积较大,获得的补贴金额超过了实际租房需要,因此从廉租住房“保基本”、防止“福利陷阱”的角度出发,将最高配租面积限定为居住面积30平方米,以免对部分家庭形成保障过度。考虑到各区县房屋租赁市场的情况不尽相同,所以最高配租面积标准由区县自行决定是否实施。实现“下有托底、上有封顶”的配租政策后,将有助于更合理地分配住房保障资源,维持制度实施的公平。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具体含义、特点及主要导向
庞局长表示,上海廉租住房保障分为租金配租与实物配租两种方式。租金配租是指廉租家庭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给予适当的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则是由住房保障机构组织提供房源,供应给廉租家庭租住。直接供给廉租家庭租住。
为保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政策的可持续发展,上海从2008年起全面推行廉租实物配租新机制,即由住房保障机构组织提供租赁房源,并按照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租金,配租家庭按其月收入的一定比例承担自负租金,其余租金由政府补贴,并直接支付给住房出租人。实物配租新机制的特点是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前提下,积极导入市场运作机制,避免走旧公房的老路;住房租金按照准市场租金收取,有利于引导社会资金发展廉租住房;政府租金补贴由“暗贴”变“明贴”,有利于形成廉租保障和住房养护管理的良性关系,也有利于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配租家庭按其收入的一定比例承担自负租金,既考虑了家庭的支付能力,又让其承担一定的住房使用责任。“此次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自付租金承担机制的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廉租房源筹措情况以及准入标准多次放宽后廉租家庭的负担能力,适当提高了收入相对较高的廉租家庭的自付租金金额,从而有利于更合理地分配有限的实物配租房源。”庞局长认为。
“共有产权”的基本要义及其特点
针对“共有产权”的基本要义及其特点,庞局长介绍说,上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取“共有产权”的运作机制。主要内容是:在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出售时,参考周边普通商品住房房价,根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中政府直接或间接的各种投入和购房人的投入所占的不同比例,设定政府和购房人不同比例的产权份额,并在销售合同中予以约定。购房人自住时,承担全部住房的维修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政府产权份额对应的住房使用权无偿让渡给购房人;购房人购房后5年内不得将住房上市转让,确需转让且符合规定情形的,由原批准购买的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予以回购;购房人按规定5年后将住房上市转让的,住房保障机构有优先购买权,购房人和住房保障机构按各自的产权份额分配上市转让的总价款。
这一制度设计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有利于解决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需求。保障对象以相对较低且符合自身支付能力的价格购买住房,解决了基本住房问题。二是有利于形成对购房人的扶持和制约机制。三是有利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四是有利于形成较合理的上市收益分配和使用机制。政府各种投入形成的房价折扣转化为政府持有的产权份额,一方面压缩了保障对象的获利空间,减少了追逐利益的“违规”动力;另一方面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无序流失,将来房源上市转让时分享的相应收益还可循环用于住房保障。
三个方面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针对网友提到的“如何保证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庞局长给出了回应:一是实行统一、公开的准入标准,确保准入机会公平。本市实行统一的保障性住房准入标准,不对任何特定职业、身份或者地位的对象给予特殊照顾,符合准入标准的家庭都可以按照规定提出申请,通过资格审核后,享受相应保障待遇。二是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次公示”制度,保证申请家庭符合准入标准。本市保障性住房实行“两级审核、两次公示、市级抽查”的审核制度。申请受理后,首先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首次公示,公示通过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复审。复审合格后,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通过的,由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对申请家庭进行“资格”登录。在选房前,市住房保障机构还将对已经登录的申请家庭进行抽查审核。该模式为本市保障性住房审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供了有效保证。
此外,庞局长还提到,上海探索建立了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居民住房状况和经济状况核对新机制,先后成立了“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和“市和区居民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申请家庭的住房状况,主要通过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系统和公有住房数据库系统进行核查。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主要通过民政、人保、税务、公安、交通等10多个管理部门信息综合比对的方式进行核查。其中,银行存款核查已覆盖上海市51家中资银行及外资银行;证券信息查询已实现沪、深两个证交所的信息全覆盖。依靠信息化的核查比对手段,结合诚信制度建设,申请家庭的住房和经济状况不符合条件的检出率有了大幅度提高。三是实施公开摇号和选房,保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对取得登录证明的家庭,通过计算机程序随机产生每个申请家庭的轮候序号;选房之前,将可供选择的房源相关信息提前公开,并在选房前预留一定时间供申请家庭现场看房,申请家庭按照轮候序号的先后次序依次选房。摇号和选房公开进行,除申请家庭在场外,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第三方代表以及新闻媒体进行监督,由公证部门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证明。摇号和选房结果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体和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等进行公告。
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房源情况介绍
庞局长介绍说,2014年上海统筹供应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房源以新筹集的房源为主,主要集中在宝山罗店、浦东惠南民乐、闵行鲁汇、松江泗泾南拓展、浦东周康航拓展、青浦华新拓展等基地。新筹集的房源受开发建设、土地、配套和人力等综合成本上涨的影响,预计其销售基准价格较去年批次供应的房源有一定幅度的上涨。但购房人的产权份额预计将基本保持不变。房源的实际交付时间较以往批次相比,预计也将适当延长。有关部门将按照区位相对就近、高中低不同价位房源适当搭配的原则进行供应房源项目的预安排,待各区通过审核的申请家庭数量基本确定后,再进一步细化供应房源的调配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