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60850000*8020 60850131(传真)
         
沪出租车“燃油附加费”暂不取消
2014年12月29日 09:31
选稿:唐风立  来源:劳动报    作者:胡玉荣

  上周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决定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520元和500元,本市92号汽油也是出租汽车的燃油,其价格跌至6.18元/升,跌破了出租车6.43元/升的“燃油附加费启动测算点”。那么目前收取的1元燃油附加费是否会随之取消呢?市交通委表示,燃油附加费的启征点对应的是平均油价而非时点油价。目前情况,还没有达到符合取消的条件。

  市交通委相关负责人介绍,2011年7月,经过听证程序,将2006年建立的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联动方式调整为“燃油附加费”。“燃油附加费”起征点对应的平均油价为6.43元/升,每1元“燃油附加费”可消化的平均油价变动上限为0.79元/升。按此计算,加收1元“燃油附加费”,可承受的平均油价上限为7.22元/升。为保持出租汽车运价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燃油附加费”计算和执行周期为一年,即当年7月至次年6月。当前一个执行周期内的平均油价高于或低于“燃油附加费”对应的范围,相应提高或下调后一个周期内的收费标准。

  经计算,前几年各执行周期平均油价分别为7.78元/升(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7.70元/升(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7.74元/升(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均高于1元“燃油附加费”可消化的平均油价上限。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未再上调,超过“燃油附加费”所对应的油价部分由政府对驾驶员给予临时性油价补贴,2013年政府给予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临时性油价补贴每车每月约600元(折合到每车次约为0.60元)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