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印发《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起,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工作已开展四年有余。笔者认为,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克服目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使《规定》真正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还需要协调好三个主体的积极性,激发出个人、组织和社会的强大合力。
一要依靠个人觉悟,提高申报自觉性。古人云“君子慎独,不欺暗室”。慎独是一种情操,是一种坦荡,是一种修养。要求个人主动申报而不是被动公开有关事项,这本身就体现了党和人民对领导干部的极大信任和尊重,同时也是对干部个人品行和自律意识的极大考验。针对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引导,提高申报的主动性。对于那些由于疏忽等原因造成申报不准确、不及时的干部,要及时提醒和督促;对于那些故意隐瞒真实信息的干部,则要严肃批评、追究责任、监督其改正。
二要依靠组织核查,提高申报真实性。自律固然可贵,他律也不可或缺。针对申报不实等问题,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明确提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中组部也发出通知要求,每年按一定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拟提拔的部分考察对象、拟列入后备干部人选对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对象进行重点核查。这些新的举措为完善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工作提供了有力抓手,既有利于对虚假申报进行处理,提高惩治腐败的效率,也有利于抓早抓小,治病救人。
三要依靠社会监督,提高申报有效性。毛主席在与黄炎培讨论共产党执政后如何跳出“历史周期律”时曾留下经典名言:“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推进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不但需要个人自觉和组织督促,更需要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方式,将抽查核实结果向社会公开,让领导干部曝光在阳光下,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也才能奠定干群信任关系的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