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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章程
2008年5月14日16:26
“浦江创新论坛”章程(草案)
REGULATIONS FOR PUJIANG INNOVATIONFORUM
 
第一章 总 则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来自国家科学技术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同济大学和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的代表在北京召开大会,正式宣布成立浦江论坛。本章程根据会议确定的原则制订。
第一条 名称
本组织定名为“浦江创新论坛”(以下简称论坛)。英文译名为:PUJIANG  INNOVATION FORUM,英文缩写为PIF。
第二条 性质
  本组织是非营利性、定期、定址组织,由政府、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三条 宗旨
  旨在研讨自主创新战略、创新型国家建设;搭建政府官员、企业家和专家学者的交流平台;促进政府、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合作。
第四条 本组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论坛所在地:中国上海张江科技园区张东路1387号16幢D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组织的业务范围
1.举办论坛、专题研讨会和学术讨论会,研讨科技发展与管理、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2.通过论坛建立的工作网络,促进政府、企业、高校、研究机构、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的合作;
3.开展有助于实现论坛宗旨的信息交流、期刊和丛书出版等各类活动。
第七条       本组织成果
1.每年组织一次高层次论坛,邀请政要、专家、企业界和科技界人士,就当前科技战略与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讨;
2.不定期组织专题研讨会,就科技领域的焦点问题进行研讨;
3.组织出版发行《浦江论坛》期刊;
4.组织出版有关科技创新的系列丛书。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会员种类、条件
  本组织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团体会员:
1.中央及地方与科技管理有关的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
  2.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型企业等;
  3.从事科技领域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单位。
  个人会员:
1.政府相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2.著名企业家和高层管理人员;
3.科技、经济、改革、法律、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来自政府、科技界、教育界、企业界的单位或个人;
  2.有加入论坛的意愿;
3.同意遵守论坛章程;
4.在所从事的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5.愿意履行论坛会员义务。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论坛会员代表大会发言权、表决权以及理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论坛及其它活动议题的建议权;
  3.参加论坛及其它活动;
4.优先享有论坛举办各类活动的承办权或赞助权;
5.理事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2.维护本组织合法权益;
  3.完成本组织交办的工作;
  4.向本组织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三分之二成员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论坛的主要组织机构如下:
1. 会员代表大会;
2. 理事会;
3. 专家委员会;
4. 秘书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由论坛秘书处负责筹备,有关会议事宜应提前通知所有会员。
(二)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论坛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三)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由参加大会的全体正式会员简单多数通过。
(四)会员代表大会主席由理事长担任。如果理事长不能出席,应委托一位副理事长或理事代替其行使职责。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有权根据四分之一以上正式会员的书面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特别会议,讨论不能延至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处理的紧急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论坛的最高执行机构是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1.按照自愿、协商的原则,聘请政府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代表担任理事;
2.理事实行聘任制。由理事会提出拟聘理事单位及代表人选,征得单位与本人同意,由本组织颁发聘书。
3.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协商产生。
4.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
5.理事每届五年,可以连任。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年会,必要时可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1.理事会设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2.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选举通过产生;
3.理事长及副理事长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
4.如若理事长因故无法担任其职务,理事会可以推举一位副理事长担任代理理事长,直至下一次理事会会议;该会议选举出的理事长之任期应为前任理事长余下之任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1.对整个论坛的活动监督和管理;
2.审议由秘书处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的论坛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
3.任命秘书长和副秘书长;
4.审议论坛章程修改议案;
5.批准论坛重大的规章制度;
6.论坛专家(包括顾问专家与工作专家)的聘用与解聘;
7.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并审议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议程;
8.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的产生
理事会决议由出席理事会会议的全体理事以简单多数通过并生效。每个理事有一个投票权。
理事会也可采取非会议形式对论坛重大问题或紧急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职责
1.主持理事会会议和会员代表大会;
2.监督有助于实现论坛宗旨、促进论坛利益的中、长期计划和项目的制定;
3.经理事会授权,可代表论坛签署非协议性的、非约束性的和非行政性的往来文书和函件;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的工作;
5.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职责
1、协助理事长行使职责;
2、在理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经理事会推举可以代为行使理事长职责;
3、行使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及义务
1.提出浦江论坛研究工作指导性意见及重点研究课题;
2.听取浦江论坛理事长的年度研究工作报告,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3.参加理事会年会及由理事会组织的有关咨询、研讨活动;
4.承担或参与浦江论坛发布的研究课题;
5.推荐理事单位,引荐研究人才;
6.开发研究资源,筹措研究经费,通过切实可行的方式资助研究;
7.承担理事会安排和委托的年会及相关活动;
8.自觉遵守理事会的章程及各类决议,维护浦江论坛的社会形象。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
1.专家委员会由顾问专家和工作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2.顾问专家包括政府官员、资深专家、企业界和科技界知名人士,视论坛需要不定期举行工作会议,就论坛选题、论坛成果评估、研究方向等提出建议。
3.工作专家包括政府官员、领域专家、企业界和科技界知名人士,负责调研论坛议题、评阅论文、撰写与审核报告、评估与发布研究成果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
本组织秘书处设在同济大学中国科技管理研究院和上海张江(集团)有限公司,秘书处是论坛的常设执行机构,其职责如下:
1.负责论坛所有会议的筹备;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3.准备论坛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预、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审议;
4.负责论坛资金筹措和运作;
5.负责起草或修改论坛的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批准;
6.负责会员日常联络工作;
7.负责理事会委托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
秘书长为论坛常设执行机构的首席执行官并领导秘书处,任期五年,经理事会批准可延任。其职责如下:
1.负责论坛的日常事务,对外代表论坛;
2.负责主持除论坛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之外的论坛所有会议;
3.执行理事会批准的规章制度;
4.提出调整秘书处职能部门的议案,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5.负责执行理事会委托或授权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七条  副秘书长
经理事会决定,论坛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可由秘书长提名,并由理事会任免。如其他理事提名副秘书长,在提交理事会批准之前,应得到秘书长同意。副秘书长任期五年,经理事会批准可延任。
副秘书长职责如下:
1.协助秘书长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2.在秘书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代为行使秘书长职责;
3.受秘书长委托或授权处理其它事务。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职务终止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职务:
1.提前三个月向理事长提出书面辞呈;
2.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免职决议,在此情况下,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3.无法履行其职务;
4.受到刑事处分。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组织经费来源
  1.政府或社会的资助;
  2.捐赠;
  3.在本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组织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组织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组织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组织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组织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组织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论坛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可在相关细则中加以规定;细则经理事会批准后,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浦江论坛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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