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2008年以“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构建良好环境,迎接奥运、世博”为主题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加大以案说法、以案宣传的力度,上海市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2007年上海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件”推荐评选活动。日前评出“易中天《品三国》包装、装潢被仿冒案”等十大案件。这十大案件具有典型性、影响力较大。其中既有行政处罚的案件,也有司法审判的民事和刑事案件,还有异地移送、联合执法和跨国侦破的案件。在彰显上海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强化司法保护、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处的坚定决心同时,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武器开展维权的信心,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单位和个人。
1、出版社搭《品三国》“顺风车”被判侵权
《品三国》一书随作者易中天一起名声大噪,但出版《品三国》一书的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却意外发现,市场上有一本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品三国前传之汉代风云人物》,装帧与《品三国》如出一辙,出版时间也是“前后脚”。
上海文艺出版社认为,《品三国前传之汉代风云人物》的内容、外观装潢、字体等均与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品三国》相似或相同,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人民出版社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其诉至黄浦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76万元。
黄浦法院审理后认定,《品三国》是一本十分畅销的图书,已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属知名商品。《品三国》图书的封面、封底、书脊及勒口组成了该书的外观装潢,其内容均系原告独立创作完成,其中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被告出版的《品三国前传》与原告的《品三国》在图书外观装潢方面基本相似,两书书名及版式也存在相同或相似之处,整体视觉效果较为近似,显然有搭“顺风车”之嫌,其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装潢受法律保护,仿冒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人民出版社立即停止销售《品三国前传之汉代风云人物》一书,并消除影响,并为自己的“搭车”行为付出8万元赔偿费。
2、七浦路小老板出售假冒LEVI'S牛仔裤惹官司
短短7个月内,七浦路小老板钟小英就出售假冒LEVI'S品牌牛仔裤1.45万余条,销售金额近70万元。但“好景”不长,巨大的非法销售量最终惹来官司――LEVI'S商标的注册人、美国利惠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自2004年7月,钟小英就从广州购入大量假冒的品牌牛仔服装,在七浦路的超飞杰服装批发市场、兴旺国际服饰城内的4个门面销售。2005年4月1日,公安机关从其位于本市天潼路的仓库及超飞杰服装批发市场的门面内查获假冒的品牌牛仔服装2.86余万条(件),其中LEVI'S牌牛仔裤1.2万余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钟小英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缴获的赃物。宣判后,钟小英未提出上诉。刑案审判生效后,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利惠公司在我国注册的LEVI'S商标有效期自2000年12月至2010年12月,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被告钟小英作为服装经营者,销售明知是假冒LEVI'S注册商标的劣质牛仔服装,且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鉴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查清,法院在综合考虑“LEVI'S”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主观故意以及被告销售、库存的侵权商品数量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3.上海某漆业公司擅用奥林匹克标志被工商“逮个正着”
2007年7月9日,工商青浦分局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将上海某漆业有限公司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逮个正着”,并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漆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4月起在其油漆产品的外包装上擅自印上2008年北京奥运会会徽标志。至案发时止,已将上述带有奥林匹克标志的油漆销售给上海、宜兴、海盐等地8家客户,共获违法所得人民币18738元。
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青浦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738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4952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这起由本市工商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在日常巡查中主动开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典型案例,北京奥组委特地致信工商青浦分局:“对贵局依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查处侵权行为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即将召开之际,上海工商部门围绕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保护工作积极开展一系列整治行动,切实保护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4、海关公安联手拦截假冒“SINGER”商标缝纫机
2007年4月28日,浙江省缙云县星宇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上海海关申报出口民主刚果一批多功能缝纫机货物。经验丰富的审单关员对此非常警觉:浙江缙云地区是缝纫机生产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且近年来有多家该地区企业曾因出口侵权缝纫机被海关查获;该批货物出口国别亦为侵权缝纫机出口的高风险流向地……综合多种风险因素,审单关员下达了“是否侵权”的布控指令。
果然,开箱查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为标有“SINGER”商标的缝纫机机头和底座,共计555台,价值人民币23万余元。“SINGER”商标是全球最负盛名和最大规模的缝纫机生产商――美国胜家有限公司的知名商标。经权利人鉴定后确认这批货物为侵权产品,当即向海关申请扣留。通过缜密分析和全面收集证据材料,办案人员查明:星宇公司不仅直接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组织生产侵权货物,同时还直接出口侵权货物,在本案发生之前曾同样因生产假冒“SINGER”商标缝纫机受到技术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由于星宇公司的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案件案值较大、影响恶劣,涉嫌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上海海关立即按照《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整理汇总案件有关材料向上海市公安局经济侦查总队通报线索,经济侦查总队又随即将线索转交浙江省公安厅。该起案件成为海关与公安部门协作配合、加大打击侵权行为的成功案例之一。
5、上海六被告非法生产假冒“达菲”被判刑
2007年7月2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公安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破获重大跨国犯罪案件的情况,上海六被告非法生产假冒“达菲”案被列为“山鹰二号”行动十大案件之首。
“达菲”胶囊是瑞士罗氏集团生产的人用禽流感药物的商品名称,是目前公认的抗禽流感最有效的药物。由于近年来禽流感疫情在全球范围内连续爆发,市场上“达菲”日渐紧俏,每粒胶囊市场价高达40元人民币。
不法分子正是瞅准了这样的“商机”。2006年1月至5月,上海新威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迅组织多名员工非法生产假冒“达菲”原料2600余克,并与上海希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销售了2500余克。台湾人李荣诠与沈晓雄向汪迅购买了该原料和制药灌装设备、药品外包装胶囊及铝箔后,共非法生产假冒“达菲”胶囊13900余粒。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六名被告假冒“达菲”商标,涉及侵犯罗氏集团的商标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法院认定被告构成非法经营罪,一审宣判汪迅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其他4名同案犯分获1年4个月到3年不等有期徒刑。新威公司与另一涉案企业上海希地医药公司分别被判处400万元和10万元罚金。
6、“英雄宽频”网非法提供影视作品受处罚
一边将《新街口》等多部影视作品和相关电影主题音乐作品视为“免费午餐”擅自取用,一边又非法向公众提供网络播映并面向网吧有偿发行。上海市版权局接到对“英雄宽频”网站的投诉后,依法展开立案调查。
调查查明,“英雄宽频”网站的经营者为本市某数码科技公司,执法人员在该公司的电脑和与“英雄宽频”网站有经营关系的两家网吧的服务器里发现了“英雄宽频”网站未经权利人许可提供播放的多部影视作品和电影主题音乐作品,证据确凿,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上海市版权局已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7、全国首例“电子地图”著作权纠纷两案获赔100万元
上海市测绘院经过几十年的工作积累,创制了1:2000的上海数字化道路图,但这一原创作品却成了一些企业“不问自取”的赚钱工具,由此引发全国首例“电子地图”著作权纠纷案件。
上海市一中院对原告上海市测绘院诉被告上海城市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通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在《文汇报》和“城市通”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两案合计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法院认为,1:2000上海数字化道路图实际上是著作权法所界定的地图类图形作品的数字化形式,与传统纸质地图一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城市通公司因其前身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而得以接触这一“电子地图”,在其未能举证证明“电子地图”另有来源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销售或使用在网站上的“电子地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作为侵权产品的提供方及涉讼网站的所有者城市通公司、网站经营者上海易图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及有证据证明共同参与侵权行为的新世界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市一中院在其中一起案件依据原告许可他人使用1:2000数字化道路图的通常利润、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原告的合理支出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人民币90万元,突破法定赔偿50万元的上限;在以网站侵权为主的另一起案件中则根据原告法定赔偿的要求,综合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酌定赔偿人民币10万元。
“电子地图”具有便于复制、易于修改以及通过工具软件可进行不同格式间转换等特点,从而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本案的判决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该案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17个月侦破特大跨国制售盗版电脑软件案
2007年7月6日晚,在公安部的统一部署下,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会同广东警方、美国警方同步开展代号为“夏至”的破案收网行动,将马靖易(美国警方通缉逃犯)团伙历时5年,跨越中、美、加、英、澳5国的制售盗版电脑软件网络一网打击。
这起特大跨地域、跨国境制售盗版电脑软件案件的侦查长达17个月之久。2006年3月,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四支队已着手立案侦查马靖易。经查,马靖易采取在广东组织生产、在上海搭建网络销售平台、通过在美国的团伙成员邮寄收款等手段,实施制售盗版电脑软件的侵犯著作权犯罪活动。
在代号为“夏至”的破案收网行动中,共抓获全部涉案犯罪嫌疑人11人(其中美国、香港籍犯罪嫌疑人各1人),缴获盗版母碟22张及高品质盗版软件光盘、证书等36万张,并冻结、查封涉案资金、房产等价值人民币6000余万元。
9、赵某销售侵权复制品获刑
2007年4月16日夜间,上海市文化执法总队与普陀区公安机关、文化执法大队联合行动,突击检查了位于闵行区的两个非法音像制品批发窝点,当场抓获了批发盗版团伙的首要分子赵德好(绰号“阿康”)、钱小妹和主要成员陈士涛、吴明富等12人,查获盗版音像制品616253张。
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赵德好、钱小妹、陈士涛、吴明富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人被判处拘役六个月。4人并处罚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以及没收非法音像制品。
此案被全国“扫黄扫非”办公室评为2007年“保护知识产权十大精品案件”,并受到文化部领导表扬。
10、“网络短信侵权第一案”搜狐败诉
在与短信作者傅战备合作一年期满后,搜狐网“不打招呼”便将对方享有著作权的190条短信继续挂在网站短信频道供用户下载,并从中收取0.2元/条的资费。上海市二中院对这起“网络短信侵权第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在搜狐网站短信频道首页刊登48小时致歉声明。
由市二中院院长沈志先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认为,原告傅战备是涉案190条短信的著作权人。搜狐互联网公司自2006年3月起,未经原告许可,通过搜狐网站的短信频道向公众传播这190条短信,既未署名,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针对搜狐互联网公司法律意识淡漠,网站管理存在疏漏的现象,合议庭在判决书后附加了法官后语,建议该公司认真反思个案折射出的问题,努力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