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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法院公开集中宣判三起知识产权案件
2008年4月23日 10:59
 来源:东方网    作者:王洁敏

  临近第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今天下午公开集中宣判了三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因未作者授权,擅自出版发行《大唐玄宗时代》,侵犯了著作权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被判赔偿9万元,并在《中华读书报》和《光明日报》上刊登申明,向作者公开赔礼道歉。另两起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也做出了判决。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

  原告赵剑敏是上海大学历史学教授,长期研究中国历史、中国文化和中国历史人物等。1993年12月底,赵教授完成了原创作品《盛世河床-大唐玄宗时代》;1994年11月,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发行了该部作品,并更名为《盛世魂:大唐玄宗时代》。2002年5月,经原告许可,由韩国首尔时代出版社推出韩文版《开元之治-大唐玄宗时代‘盛世魂’》。

  2007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擅自使用原告原著,并将《盛世魂:大唐玄宗时代》的正标题改名为《大唐玄宗时代》出版。同年11月,赵教授在上海图书公司购得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大唐玄宗时代》一书,并发现将该书原著的177千字删改成144千字。由于出版社的做法严重侵犯了原告著作权中的发行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赵教授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被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没有前来应诉,放弃答辩权,法院由此推定: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出版,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停止出版《大唐玄宗时代》,并销毁侵权作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并在《中华读书报》和《光明日报》上刊登申明,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销售侵权作品而成为第二被告的上海图书公司,法院认为,由于该公司有合法的进货单据,因此不承担经济赔偿,只判令其停止销售侵权作品。

  【两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当天下午宣判的另外两起案件,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

  上海赛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状告前雇员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向原告的供应商订购与原告相同的货物,私自销售给原告的客户,并从中获利,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利用原告的销售、供货渠道和客户,从事经营活动,并获取不正当利益,构成了侵害商业秘密,故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商业秘密并赔偿原告25万元。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德莎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状告雇员私自下载并存录公司180余位员工的薪资报酬等相关信息,并指出有关薪资福利等信息为公司的商业秘密,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本案所发生的律师费,并作出书面道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员工薪酬福利等信息,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这些信息不能直接为公司带来利益,故驳回原告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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